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羅湖區華實幼兒園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3民初44033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羅湖區華實幼兒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司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深圳市羅湖區華實幼兒園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貨款290279.63元及滯納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暫計至2020年9月30日,共48073.64元,應計至貨款還清之日);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先后于2018年8月15日、2019年8月26日簽署《訂菜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蔬菜、肉類等,貨款每月結算一次,并于每月的25日之前結清,被告若拖欠貨款,應支付滯納金。原告根據上述協議,每月為被告供應蔬菜等農產品,但被告2019年5月起出現拖欠貨款的情況。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拖欠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貨款共290279.63元,滯納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共48073.64元,合計338353.27元。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支付貨款已構成違約,應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及滯納金。原告為此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深圳市羅湖區華實幼兒園未答辯,亦未舉證、質證。
經審理查明:
一、2018年8月15日,原被告簽訂《訂菜合同書》,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蔬菜、肉類等品種,必須提前一天下午15:00之前下訂單說明訂購品名、規格、數量、送菜時間等,原告必須按照被告的要求送貨;送貨數量以被告驗收數量為準,原告每次隨貨附送貨清單供被告驗貨后簽字確認;價格每15天確認一次,貨款每月結算一次,并于每月25日之前結清,被告若拖欠貨款,則每天按貨款總額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合同期限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
2019年8月26日,原被告簽訂《訂菜合同書》,除合同期限為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外,其余內容與前述合同基本一致。
二、原告主張合同簽訂后,其一直按約向被告送菜,被告至今尚欠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菜款分別為31379.96元、33764.11元、14061.73元、9985.89元、45087.41元、43573.18元、44317.03元、48438.94元、19671.38元,共計290279.63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滯納金48073.64元。原告為此提交了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間每次向被告送菜的《送菜清單》,其中大部分清單收貨人處有“李勇”、“張耀明”簽名,原告主張簽字人員系被告的廚師;關于部分清單無收貨人簽字的情況,原告陳述系因有時送貨菜品不齊全,需進行修改,修改的原件原告已交給被告,原告根據修改情況重新打印,故無被告方簽名。
三、原告提交了微信號為“Z343340697”與“HBM23520”的微信聊天記錄,主張系被告財務周丹與原告工作人員吳瑞松的聊天記錄。部分內容如下:
1.2019年3月19日,“Z343340697”發出消息:“吳先生你好,我是華實幼兒園周老師,你給我們的對賬單中,送菜清單缺失2月18日-2月23日的單,麻煩重新提供一下給我們”,“HBM23520”回復:“好”。
2.2019年5月7日,“HBM23520”向“Z343340697”發送“華實幼兒園4月對賬單.xls”(表格載明的總計金額為38820.7元),2019年5月8日,“Z343340697”回復:“4月份無誤”;2019年5月20日,“Z343340697”發出消息:“吳經理,你好,三月開票金額36803.89元,四月開票金額52725.97元……”,“HBM23520”回復:“收到,明白”;2019年11月18日,“Z343340697”發出消息:“3月食材款已轉”。
3.2019年6月11日,“HBM23520”向“Z343340697”發送“華實幼兒園5月對賬單.xls”(表格載明的總計金額為31742.02元),“Z343340697”回復一張圖片,載明的內容為“幼兒五月17528.5、老師五月13851.46”(總計31379.96元)。
4.2019年7月2日,“HBM23520”向“Z343340697”發送“華實幼兒園6月對賬單.xls”(表格載明的總計金額為33764.11元),“Z343340697”回復一張圖片,載明的內容為“教師13190.65-5=13185.65”。
5.2019年10月14日,“HBM23520”向“Z343340697”發送“華實幼兒園7、8、9月對賬單.xls”(表格載明的總計金額分別為14061.73元、9985.89元、45087.41元),2019年10月16日,“Z343340697”回復:“吳經理,七月八月九月金額都正確,七月14061.73、八月9985.89、九月45087.41”。
6.2019年11月13日,“HBM23520”向“Z343340697”發送“華實幼兒園10月對賬單.xls”(表格載明的總計金額為43573.18元),2019年12月2日,“HBM23520”向“Z343340697”發送“華實幼兒園11月對賬單.xls”(表格載明的總計金額分別為44317.03元);2019年12月4日,“Z343340697”回復:“10月43573.18元、11月44317.03元”。
7.2020年5月6日,“HBM23520”向“Z343340697”發送“華實幼兒園12月、1月對賬單.xls”(表格載明的總計金額分別為48438.94元、19671.38元),2020年6月22日,“Z343340697”發出消息:“吳經理,你好數據我全部看了,基本沒什么問題,但是我這邊聯系陳總他還需要確認,但是陳總比較忙,這個確切的金額我禮拜五的時候給你,你看可以嗎”,“HBM23520”回復:“收到,明白”;此后,“Z343340697”未再就對賬情況予以回復。
關于2019年5月、6月的對賬情況,原告稱其每月向被告送的菜品包括教師部分和學生部分,5月因教師及學生部分均有菜品未到貨,故被告對相應菜品金額予以扣除后反饋給原告,原告主張的5月金額系被告確認后的金額;6月被告僅認為教師部分應扣除5元,對學生部分無異議,故被告僅在反饋中寫了教師部分的金額,差額5元原告未在其主張的6月貨款中予以扣除,實際應當扣除。
四、2019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6803.89元,用途“2019年3月食材款”;2019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2725.97元,用途“望家歡4月菜品費”。關于轉款金額與對賬單顯示的金額不一致的問題,原告稱應被告的要求,開票數額比實際貨款的數額多,差額原告會在收到款項后退回給被告,實際貨款以對賬確認的金額為準。
以上事實,有《訂菜合同書》、送菜清單、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回單、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羅湖區華實幼兒園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90274.63元及滯納金(截至2020年9月30日,該滯納金為48072.56元,之后的滯納金以290274.63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清償之日);
二、駁回原告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8元、保全費2211.76元,由被告深圳市羅湖區華實幼兒園負擔。原告已預交的受理費3188元、保全費2211.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3188元、保全費2211.76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萬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詩敏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