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與李某2、李某3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6民終1888號
判決日期:2021-02-28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1、劉某2、賈某、鮑某、李某4、喬某、劉某3因與被上訴人中天合創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煤炭分公司、中天合創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中天合創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化工分公司、烏審旗圖克鎮人民政府、烏審旗圖克鎮葫蘆素村民委員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人民法院(2019)內0626民初17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人民法院(2019)內0626民初177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李某1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1351.5元、上訴人李某2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8116元、上訴人李某4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3804元、上訴人鮑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8640元、上訴人喬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1395元、上訴人劉某3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5431元,分別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薛春梅
審判員韓偉振
審判員倪志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麗莉
判決日期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