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鄒德雙等與懷遠縣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21民初7240號
判決日期:2021-02-28
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曹玉、鄒德雙、竇秀蘭、曹某1、曹某2、曹某3與被告懷遠縣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汪世寶獨任審判,于2020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玉、鄒德雙、竇秀蘭、曹某1、曹某2、曹某3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玲,被告懷遠縣中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曹玉、鄒德雙、竇秀蘭、曹某1、曹某2、曹某3訴稱:2020年1月22日患者因“胎膜早破”遂至被告醫院住院待產,入院診斷為“瘢痕子宮、G3P2孕38WLOA待產、胎膜早破、羊水污染”,當日,因尚未臨產,考慮胎兒安危,遂同意在會診麻醉下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2020年1月23日凌晨00:55分,發現患者尿管有血尿,紅色,濃,尿量少,予以快速輸液,心電監護生命體征平穩,觀察子宮收縮佳,2小時內陰道留血約200ml,患者術中失血100毫升,術后失血共約1000毫升,子宮出血、血液不凝,病人血小板急劇減少,在給患者進行“心肺復蘇術后、產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搶救后,考慮縣里醫療條件,遂轉至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入院時患者已出現呼吸心跳驟停。2020年1月23日患者死亡。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954647.20元(80%責任比例)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懷遠縣中醫院辯稱:1、關于被答辯人親屬鄒瑞在我院婦產科住院待產生育的事實不存在異議;2、對于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在2020年9月1日作出的東南鑒中心(2020)醫損鑒字第1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關于被答辯人親屬鄒瑞在懷遠縣中醫院分娩過程中診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但過錯分析有異議。其死亡與我院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沒有異議,但對于過錯的原因力為主要原因有異議,認為該鑒定結論錯誤,我院要求對原因力大小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理由已經在申請中明確闡述。被答辯人親屬鄒瑞死亡所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我院同意按照次要的責任比例30%來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不合理的賠償要求我院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19時52分,患者鄒瑞(1990年9月10日出生,曹玉妻子,鄒德雙、竇秀蘭女兒,曹某1、曹某2、曹某3母親)因“第三胎孕足月陰道流水2小時”入住懷遠縣中醫院,入院診斷為瘢痕子宮、G3P2孕38WLOA待產、胎膜早破羊水III°污染。于當日21:10-21:50在腰硬聯合麻醉下行再次子官下段剖官產術,術中取出一男活嬰。術后發現尿管有血尿、陰道出血量多、無凝血塊、出血不止、內眼血尿等,經相關治療后,仍子宮出血、血液不凝、人血小板減少。2020年1月23日00時55分轉往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入院診斷為心肺復蘇術后、產后大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DIC4剖宮產術后,經相關搶救治療后于2020年1月23日11:00自動出院,當日在家中死亡,共花去醫療費17952.88元(醫保個人支付)。2020年11月6日,原告以被告的醫療行為過程存在過錯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其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懷遠縣中醫院在對鄒瑞的診療行為中存在一定過錯,該過錯與鄒瑞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醫方過錯的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原因為宜。原告支付鑒定費7000元。
另查明,安徽省2019年安徽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2019年度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79037元;2019年安徽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454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懷遠縣中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曹玉、鄒德雙、竇秀蘭、曹某1、曹某2、曹某3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766172.31元;
二、駁回原告曹玉、鄒德雙、竇秀蘭、曹某1、曹某2、曹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46元,減半收取6673元,由原告曹玉、鄒德雙、竇秀蘭、曹某1、曹某2、曹某3負擔673元,被告懷遠縣中醫院負擔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汪世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孫興麗
書記員張璐瑤
判決日期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