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趙俊生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91民初5140號
判決日期:2021-02-28
法院: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趙俊生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軍、韓廷仁、被告趙俊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0年4月29日,原告經撫順市欣鑫貨物運輸服務部聯系介紹,與沈陽市中聯重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趙俊生簽訂貨物運輸協議。協議約定:由被告將原告生產的型號為KBSGZY-2500/10變壓器一臺運送至山西大同塔山礦,運費8000元,裝車付6000元,押發票回執2000元,卸貨日期為2010年4月30日。協議簽訂后,原告付被告6000元,被告如期將變壓器運送至原告指定地點,并經收貨人驗收,此協議已履行完畢。2010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口頭商定,被告將原告生產的型號為KBSGZY-2500/10變壓器一臺,運回原告處。經原告驗收后付運費6000元。口頭商定后,被告將在大同市南郊區楊家窯村塔山礦變壓器一臺裝車往回運輸。但被告至今也未將變壓器運至原告處,原告多年來無數次聯系,溝通未果。原告通過有關部門才查到被告居住地,在被告處,電話與被告溝通,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返還原告貨物。原告與被告口頭商定的貨運協議,形成了又一新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違約,至今未將貨物運至原告處,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返還變壓器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價值72萬元型號為KBSGZY-2500/10變壓器一臺;被告賠償因扣押變壓器期間的經濟損失;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不給我運費,貨物超噸,原告不接貨,我在沙嶺派出所備案,給原告打電話讓其來取也不取。貨當時放在沙嶺的王東喜煤廠院內,給原告打電話,原告不取我也不敢去,因為原告總說要打我、要扣我車。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貨物運輸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約定,被告將原告的變壓器一臺運送至山西大同塔山礦,運輸車輛車牌號為遼A×××××,司機姓名為趙俊生(即本案被告),約定卸貨日期為2010年4月30日,運費付法為裝車付6000元、押發票回執2000元。協議書簽訂后,原告支付運費,被告如期將變壓器運送至原告指定地點,并經收貨人驗收,該協議書已履行完畢。
另查明,2010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口頭約定,由被告將原告的型號為KBSGZY-2500/10變壓器一臺,從大同市南郊區楊家窯村塔山礦運回原告處,在貨物運輸途中,原、被告因運費多少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被告將該變壓器運送至沈陽市于洪區沙嶺鎮存放,并打電話要求原告自行取回,但原告未取回變壓器,亦未支付被告運輸費用。2010年5月10日,被告向沈陽市于洪區沙嶺派出所報案,報警情況登記表記載,“2010年5月10日18時55分,趙俊生才所口頭報警稱:趙俊生于2010年5月1日下午4時許,在山西省大同市給撫順特變廠配貨,欲送至撫順市,5月4日早八時許回沈,因運輸價格糾紛,趙俊生將所配貨物(變壓器)卸到喜煤廠院內,與撫順特變廠聯系,該廠因沒付錢,趙俊生拒絕付貨,趙俊生到派出所登記備案”。原告庭審中表示,原告多年來曾向公安局報案、控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變壓器;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主張原告十年沒有找我,現在才起訴我要賠償,我不同意賠償。
再查明,2017年12月12日,原告以被告侵占罪為由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經審理后,因被告人趙俊生下落不明,作出(2017)遼0191刑初字第224號不予受理裁定書。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證明、不予受理裁定書、合同、報警情況登記表、圖片、運輸協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000元,由原告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000元,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王桂華
人民陪審員任麗
人民陪審員莊思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閔璐
判決日期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