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方源與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92民初2713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顏方源與被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人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效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繼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顏方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資28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528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資9954元。事實與理由:2009年10月份,原告到被告處質檢部工作,月薪4800元,原告敬業勤奮,為被告創造了較高的經濟價值,但被告未按時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原告工資,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出如上訴訟請求,請依法予以準許。
被告國人公司辯稱,仲裁后又支付了兩個月工資,尚欠工資18720元未付,原告要求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不應支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09年10月,原告入職被告公司從事質檢工作,雙方簽訂過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內,被告為原告繳納過部分年限的社會保險。被告上班期間通過人工及錄入指紋等方式進行考勤管理,工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2020年8月28日,原告主動離職,后未再到被告處上班。原告離職前被告尚欠付2020年4月至8月工資。原告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4231元。仲裁后被告又支付原告部分工資。
后原告(申請人)向臨沂市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被告(被申請人)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2020年11月12日,臨沂市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臨東勞人仲案字〔2020〕第80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26770.5元(大寫貳萬陸仟柒佰柒拾元伍角整);二、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仲裁裁決,于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顏方源支付拖欠工資18720元;
二、被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顏方源支付經濟補償金46541元;
三、被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顏方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8169元;
以上共計7343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四、駁回原告顏方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欣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偉
書記員趙福東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