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鵬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92民初2715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人公司)與被告程鵬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同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繼友,被告程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國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不支付工資57454.4元、經濟補償金36356.25元;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11月12日,原告收到臨沂市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的臨東勞人仲案字(2020)第79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工資57454.4元、經濟補償金36356.25元。原告認為,裁決書裁決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數額明顯錯誤,因被告自動離職等原因,原告不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程鵬辯稱,仲裁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決數額正確。一、被告2015年10月入職,從事設計工作,2020年9月8日主動離職,工作年限4年11月零八天,月工資8000元,仲裁前原告拖欠被告9個月零八天的工資,分別為2019年11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3月-9月8日工資,仲裁過程中又支付了2019年11月及同年12月工資,現仍拖欠被告7個月零八天的工資,被告離職前發放的12個月平均工資為7271.25元。所以仲裁數額準確。二、原告未及時足額支付被告工資報酬,未為被告建立社保賬戶及繳納社保費,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被告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原告應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5年10月,被告入職原告公司從事設計工作,雙方簽訂過勞動合同,但原告未為被告繳納工作期間內的社保費用。被告上班期間原告通過刷臉考勤方式對其進行管理,工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2020年9月8日,被告主動離職,后未再到原告處上班。被告離職前原告尚欠其數月工資未予支付。原告離職前12個月每月平均工資為7628.75元。
后被告(申請人)向臨沂市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與原告(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等。2020年11月6日,臨沂市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臨東勞人仲案字〔2020〕第79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8日解除勞動關系;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57454.4元(大寫伍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肆角);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36356.25元(大寫叁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貳角伍分)。原告不服仲裁裁決,于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原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程鵬支付拖欠工資56800元;
二、原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程鵬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6356.25元;
以上共計93156.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三、駁回原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原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欣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偉
書記員趙福東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