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悅茹與永城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481民初2551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悅茹與被告永城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悅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盛淑敏、被告永城市人民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超、郭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蘇悅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計955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2月15日,原告因發熱入住永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后被診斷為急性闌尾炎,在術中切除闌尾后探查見右側附件囊腫,致使原告右側附件切除,經江西求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永城市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系輕微原因。2021年2月27日,經商丘司法鑒定所鑒定,蘇悅茹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請求。
被告永城市人民醫院辯稱,被告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不應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2月15日原告蘇悅茹因發熱入住永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20年2月21日被診斷為急性闌尾炎,在術中切除闌尾后探查見右側附件囊腫,致使原告蘇悅茹右側附件切除,經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永城市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系輕微原因。2021年2月27日,經商丘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蘇悅茹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永城市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蘇悅茹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合計27146元;
二、駁回原告蘇悅茹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4元(已減半),由被告永城市人民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亞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祝東風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