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與杭州杭林叉車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終結執行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203執1899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與杭州杭林叉車設備有限公司、裘林勇、葉銀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審理,該案作出的(2019)皖0203民初1476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案款998960.84元。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執行費1239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繳款通知書,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8月28日先后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僅有少量銀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凍結并扣劃22070元;被執行人裘林勇名下有2011年登記的號牌為“浙A2××××”號、“浙A1××××”車輛號車輛;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
3.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通過電子約談的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故本案未能執行的標的額為976890.84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雙根
審判員張洪濤
人民陪審員黃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璐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