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舊鴻吉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與重慶市宏貴建設有限公司、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2501民初637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個舊鴻吉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市宏貴建設有限公司、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個舊鴻吉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居間費30萬元;2.判令被告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履行三方于2019年12月4日簽訂的《工程合作合同》;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得知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政府欲對大屯海水庫進行清淤、擴建,但對該項目掌握的信息較少;原告系從事工程施工的本地公司,雖沒有能力及資質參與投標,但掌握了該工程的許多重要信息。二被告通過他人引薦找到原告的員工,經過三方的員工多次交流,于2019年12月4日簽訂《工程合作合同》,約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可靠信息,一旦被告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與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政府簽訂了施工合同,就視為原告提供了信息,被告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除向原告支付30萬元的前期費用外,還應當將總工程量的20%讓與原告施工。經原告了解,被告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于2020年4月26日中標該工程后,已與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政府簽訂了施工合同并進行施工。原告按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也實現了合同目的,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按照三方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但二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個舊鴻吉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800元,退還原告個舊鴻吉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董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舒星云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