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南紅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4民特237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安公司)與被申請人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百瑞公司)、被申請人河南紅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旗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永安公司稱,請求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作出的〔2020〕中國貿仲京裁字第1522號仲裁書(以下簡稱仲裁裁決);申請費由百瑞公司、紅旗公司負擔。
事實與理由:紅旗公司破產受理后,仲裁程序應中止而未中止。仲裁庭未依法通知紅旗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參與仲裁程序,仲裁違反法定程序。2020年3月13日,貿仲受理了百瑞公司的仲裁申請,2020年9月3日,仲裁庭開庭。2020年10月25日,鞏義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紅旗公司破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紅旗公司破產后,應當由破產管理人代表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但該案仲裁程序未中止,仲裁庭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裁決。在仲裁程序中,百瑞公司、紅旗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紅旗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裁定書,破產管理人未得到仲裁程序通知,未能向仲裁庭陳述意見。致使在仲裁庭未參考紅旗公司的意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百瑞公司、紅旗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破產受理裁定書,此案債務利息、違約金應當停止計算而未停止,導致仲裁裁決錯誤。綜上,仲裁程序應中止未中止,紅旗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應參與仲裁程序未參與,仲裁程序違法。百瑞公司、紅旗公司隱瞞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支持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百瑞公司、紅旗公司稱,不認可永安公司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理由如下:仲裁程序合法,永安公司的理由不成立。仲裁程序中三方均參加仲裁程序,行使了各自權利,因此裁決合法。仲裁開庭時間是在2020年9月3日,而紅旗公司的破產清算受理時間是2020年10月25日,破產受理前仲裁庭審已進行,各方當事人均參加了開庭。收到裁決之前,仲裁委及百瑞公司未收到關于破產程序的任何內容,故仲裁程序不受此影響,不存在應當由破產管理人參加仲裁的問題。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2020年10月25日才受理破產程序,管理人正式接管在此日期之后,接管之前仲裁裁決已作出。破產管理人是否主張參與仲裁,是破產管理人訴訟權利,而非永安公司的訴訟權利,其不能代替行使訴訟權利。利息計算問題是實體審理范圍,不屬于本案審查重點。本案不存在隱瞞證據的情形。
經審查查明:貿仲根據百瑞公司與紅旗公司簽訂的《百瑞寶盈169號單一信托合同(紅旗煤業采礦權受益權)》和兩份《抵押合同》,以及百瑞公司與永安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定,以及百瑞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貿仲提交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了上述四份合同項下的信托合同爭議仲裁案。該案仲裁程序適用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審理該案。
2020年9月3日,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仲裁申請人百瑞公司、仲裁被申請人紅旗公司、永安公司均委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審。
百瑞公司提出的仲裁請求為:1.紅旗公司向百瑞公司支付信托收入款。2.紅旗公司向百瑞公司支付違約金。3.確認百瑞公司對紅旗公司一礦采礦權及該采礦權拍賣、變賣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4.確認百瑞公司對永安公司坐落于河南省新鄭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5.確認百瑞公司對紅旗公司抵押登記的45項機械設備及該部分機核設條拍賣、變賣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6.紅旗公司承擔全部仲裁費。
2020年11月11日,貿仲作出〔2020〕中國貿仲京裁字第1522號仲裁裁決。
另查,2020年10月25日,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81破申4號民事裁定:受理上海藍蔭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對紅旗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同日,該法院作出(2020)豫0181破3號決定書,指定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擔任紅旗公司的破產清算一案的管理人,負責人為李軍紅。
再查,本案審查期間,本院調取了貿仲向各方當事人發送的仲裁通知、庭審筆錄等卷宗材料。從調取的卷宗看,各方當事人對紅旗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的事實未舉證或陳述。本案詢問過程中,永安公司、百瑞公司稱其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得知紅旗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事實。紅旗公司破產管理人稱,其進入紅旗公司尚未來得及通知仲裁庭,仲裁裁決即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
判決結果
駁回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合議庭
審判長冀東
審判員朱秋菱
審判員于穎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靳賢澤
書記員郭怡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