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王亞龍、郯城寶順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1021民初171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王亞龍、郯城寶順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王亞龍到庭參加訴訟,郯城寶順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91280元;2、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6日被告王亞龍駕駛魯Q×××××車輛在位于南城縣黃獅渡鎮(zhèn)境內鷹瑞高速公路K1200+850M上行路段行駛途中發(fā)生自燃,造成路面等相關設施損壞,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路產損失91280元,被告郯城寶順運輸有限公司系魯Q×××××車輛所有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兩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因原、被告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諸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王亞龍稱自己只是其中一個駕駛員,不是經營者車輛是掛靠郯城寶順運輸有限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被告郯城寶順運輸有限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26日被告王亞龍駕駛魯Q×××××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郯城寶順運輸有限公司)在位于南城縣黃獅渡鎮(zhèn)境內鷹瑞高速公路K1200+850M上行路段行駛途中發(fā)生自燃,造成:1、路面污染:195平方米;2、路面損壞:180平方米;3、鍍鋅兩波型鋼護欄:3塊;4、鍍鋅鋼護欄立柱4根;5、護欄托架:4套;6、喬木:5株等相關設施損壞。嗣后,被告未賠償。
另查明,根據江西省發(fā)改委和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路產損失配(補)償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復函中(贛發(fā)改收費【2013】978號)規(guī)定:路面污染賠償標準為40元/平方米,損壞瀝青路面(含瀝青路肩)賠償標準為420元/平方米,鍍鋅兩波型鋼護欄賠償標準為1000元/塊,鍍鋅鋼護欄立柱賠償標準為500元/根,護欄托架賠償標準為120元/套,喬木賠償標準為:130元(4厘米以下)、180元(5-8厘米)、420元(9-12厘米)、800(12厘米-15厘米)、15厘米以上胸徑每增加1厘米加收100元(胸徑指距離地面1米處樹干直徑)。該函復還載明:上述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得上浮,同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1、收費單位應根據公路(橋梁)相關設施損害程度收取賠償費用,其中,收費站設施損毀無法修復的,應按相應收費標準扣除折舊,如雙方對賠償費額有爭議,應委托價格認證評估機構或者其他具有資質的相關評估認證機構進行評估、認證。費用由委托方負擔。如賠付方提出委托要求,公路管理部門應根據其要求,協(xié)助聯(lián)系賠付方指定的論證、評估機構,損壞未列的路產(橋梁)項目,賠(補)償費用按實際損壞的路產修復所需費用計算。
以上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人口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事故現場照片、路政管理勘驗筆錄復印件、被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高速公路路產損失賠償通知書、路產賠償收費標準、路政管理部門路產設施損壞告知書、消防出警證明及原、被告陳述相印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案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82元,減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余建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陶靜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