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盧新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1021民初164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盧新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新林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5970元;2、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5日被告駕駛贛C×××××車輛在位于南城縣上唐鎮境內鷹瑞高速公路K1240+500M下行路段行駛途中撞上路邊護欄,造成護欄等相關設施損壞,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路產損失25970元,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因原、被告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諸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盧新林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5日被告駕駛贛C×××××車輛在位于南城縣上唐鎮境內鷹瑞高速公路K1240+500M下行路段行駛途中撞上路邊護欄,造成鍍鋅三波護欄板15塊、鍍鋅鋼護欄立柱15根、護欄托架15套、硬路肩20平方米損壞。嗣后,被告未賠償。
另查明,根據江西省發改委和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路產損失配(補)償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復函中(贛發改收費【2013】978號)規定:鍍鋅三波型鋼護欄賠償標準為1400元/塊,鍍鋅鋼護欄立柱賠償標準為500元/根,護欄托架賠償標準為120元/套,硬路肩賠償標準為160元/平方米,該函復還載明:上述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得上浮,同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1、收費單位應根據公路(橋梁)相關設施損害程度收取賠償費用,其中,收費站設施損毀無法修復的,應按相應收費標準扣除折舊,如雙方對賠償費額有爭議,應委托價格認證評估機構或者其他具有資質的相關評估認證機構進行評估、認證。費用由委托方負擔。如賠付方提出委托要求,公路管理部門應根據其要求,協助聯系賠付方指定的論證、評估機構,損壞未列的路產(橋梁)項目,賠(補)償費用按實際損壞的路產修復所需費用計算。
以上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人口信息、事故現場照片、路政管理勘驗筆錄、被告身份證照片、高速公路路產損失賠償通知書、路產賠償收費標準及原告陳述相印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案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9元,減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余建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陶靜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