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勞**、曾**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桂7102民初2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南寧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寧局公司)與被告勞**、曾**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寧局公司訴稱,南寧局公司湛江貨運中心(以下簡稱湛江貨運中心)為南寧局公司下屬企業,湛江貨運中心將化州貨場1號倉庫后圍墻邊露天場地出租給曾**,并分別于2017年8月7日、2018年2月27日簽訂了兩份《貨場場地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分別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賃期間,曾**未經湛江貨運中心同意,擅自將圍墻邊露天場地部分轉租給勞**作為汽修廠使用。勞**在貨場內違章搭建鐵棚,非法經營,影響化州鐵路貨場正常運輸生產,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湛江貨運中心分別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22日向勞**送達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將相關設備撤離貨場,并拆除違法建筑。2018年12月11日,湛江貨運中心再次派人上門與勞**溝通,并向其送達拆除鐵棚通知書,要求其拆除場地內的鐵棚,將所有設施及物品搬出場地,恢復原狀,繳清占地費用,但勞**一直置之不理。湛江貨運中心要求曾**出面處理此事,將場地返還給南寧局公司,但曾**以已出租給勞**為由,不予理睬。為此,湛江貨運中心致函化州市人民政府,請求處理化州鐵路貨場場地被非法侵占等問題。化州市政府復函并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處理。2019年10月25日,化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向勞**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物,但勞**拒不執行。涉案土地經化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批給南寧局公司作為鐵路用地使用,面積為201310.7平方米,并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粵(2018)化州市不動產權第××號]。勞**、曾**強占的土地是上述不動產權證項下的部分土地。南寧局公司與曾**于2018年2月27日簽訂的《貨場場地租賃合同》的租期屆滿,但勞**、曾**拒不返還場地、拒不拆除違章建筑物,仍繼續非法經營。為維護合法權益,南寧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勞**、曾**立即從南寧局公司所有的場地搬出,并恢復原狀,將場地返還給南寧局公司;2.勞**、曾**共同賠償強行占用南寧局公司場地給南寧局公司造成的損失38000元(以土地1000平方米為基數,從2019年1月1日起按每平方每月租金2元暫計至2020年7月31日的損失費用為38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勞**、曾**承擔。
被告勞**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涉案租賃物位于廣東省化州市,被告勞**、曾**的住所地在化州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化州市,本案應由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移送有管轄權的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曾**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南寧局公司與勞**、曾**的糾紛實為不動產侵權糾紛。勞**將南寧局公司粵(2018)化州市不動產權第××號不動產權證項下的1000平方米土地(即化州貨場1號倉庫后圍墻邊露天場地)霸占作為汽修廠使用,在場地內違章搭建鐵棚等,屬于對南寧局公司不動產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轄。曾**與南寧局公司簽訂的兩份《貨場場地租賃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履行完畢。此后勞**侵占該土地,曾**無能力阻止,也無義務阻止。曾**從未將涉案土地轉租給勞**,南寧局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曾**將涉案土地轉租給勞**。南寧局公司與曾**簽訂的《貨場場地租賃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由南寧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該約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糾紛是因位于化州車站站區1000平方米土地被侵權引起,屬于不動產糾紛。本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移送有管轄權的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勞**、曾**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黃靖媛
書記員趙欣輝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