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瓊72執42號之一申請執行人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海南如意島旅游度假投資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瓊72執4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海南如意島旅游度假投資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瓊72民初20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投標保證金200000元及利息損失,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2900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對其采取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證號分別為國海證2016CXXXXXX號、國海證2014CXXXXXX號、國海證2013XXXXXX號、國海證2013CXXXXXX號和國海證2013CXXXXXX號的五宗海域使用權。被執行人名下車牌號為瓊A6RXXX和瓊A6RXXX東風日產牌車輛已被本院若干案件輪候查封無剩余價值,故無輪候查封必要。除上述輪候查封財產外,本院另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股權、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以及人行情況進行了網絡查詢,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本案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通過電話約談的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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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陳明
審判員高景偉
審判員王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圣府
書記員符政榆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