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魯能泰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五常龍冶生物能源熱電有限公司、華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103民初18306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魯能泰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五常龍冶生物能源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常龍冶公司)、華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能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米金、薛寶同,被告華西能源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艾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五常龍冶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五常龍冶公司、華西能源公司履行合同約定的收貨義務;二、判決被告五常龍冶公司、華西能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貨款797000元;三、判決五常龍冶公司、華西能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收貨期間產生的倉儲保管及資金占用費用(自2016年10月1日以797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二被告實際收貨為止);四、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五常龍冶公司、華西能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分別和原告簽訂《設備采購合同》,購買原告生產的變壓器設備,合同標的額133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上述設備生產制造完畢,但被告卻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收貨義務,致使原告生產的產品長期積壓,給原告造成倉儲保管及資金占用損失。同時,兩被告尚有貨款797000元未能付清,嚴重影響到原告的正常生產經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華西能源公司辯稱,一、原告與我方雖然有買賣合同,但是根據原告、我方以及五常龍冶公司簽署的三方協議,明確約定在買賣合同項下五常龍冶公司的權利、義務、責任仍然由五常龍冶公司享有和承擔,而我方僅僅是一個轉付款的角色。從后期合同履行的情況包括付款、磋商的過程看,事實上買賣合同仍然繼續由原告和五常龍冶公司之間進行履行,因此無論是基于三方簽訂的三方協議,還是基于合同的實際履行狀況和過程,對本案應該承擔付款責任的應當是五常龍冶公司,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我方不承擔付款責任;二、從原告方與五常龍冶公司磋商合同的履行情況看,他們雙方對交貨期是有協商的,所以原告方要求逾期收貨期間產生的倉儲保管費及資金占用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原告的第四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便要承擔也應該由五常龍冶公司承擔。
被告五常龍冶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至證據五、證據七中的產品交貨期落實函及郵寄送達信息、證據八、九、十二,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六,證據七中的付款及發貨計劃函,本院無法核實真實性,故不予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十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十一,未向本院提交原始載體,本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故不予采信。被告華西能源公司提交的證據一,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其當庭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6年5月20日原告與被告五常龍冶公司簽訂《五常龍冶生物能源熱電聯產項目66KV主變壓器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五常龍冶公司向原告購買66KV主變壓器設備1套;交貨日期為9月中旬;交貨地點為黑龍江省五常市山河鎮發電項目現場;合同總價133萬元(包括全套設備費用、設計費、技術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制造廠內和買方項目現場的檢驗培訓費、從制造廠發往買方指定交貨地點的包裝、裝車、運輸、保險費等);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五常龍冶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10%的預付款,在原告將合同設備交貨至五常龍冶公司指定地點并經清點數量、交貨外觀檢查驗收合格,15-30天內付合同額的50%,在合同設備調試驗收試運行合格后,或貨到現場4個月內付合同金額的30%,時間以先到為準,先到先付;合同約定質量保證期延長為3年,剩余10%的貨款付款時間為貨到第12個月付清;如因被告五常龍冶公司原因未能按期提貨,則原告可不承擔延期交貨的責任,同時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未按期提貨而產生的有關問題等內容。同日原告與被告五常龍冶公司、華西能源公司簽訂《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協議約定,原告與被告五常龍冶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簽訂的《五常龍冶3X12MW生物質發電工程66KV主變壓器設備采購合同》(簡稱既有合同)正在履行中,現原告、被告五常龍冶公司、華西能源公司經協商一致,就合同主體的變更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1、本協議各方同意由華西能源公司取代五常龍冶公司成為既有合同的一方;2、既有合同中五常龍冶公司的權利、責任、義務實際仍由五常龍冶公司享有和承擔,同時原告在既有合同中的權利、責任、義務保持不變,華西能源公司只承擔未按照約定時間轉付款項造成的一切損失;3、除本協議約定內容外,既有合同的其他內容保持不變;4、五常龍冶公司支付原告的進度款通過華西能源公司轉付,五常龍冶公司在向華西能源公司支付款項后,華西能源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后支付相等金額給原告,按照合同規定原告向華西能源公司提供節點款項等額金額的增值稅(17%)專用發票……。同日原告與被告華西能源公司又簽訂《五常龍冶3X12MW生物質發電工程66KV主變壓器設備采購合同》,該合同除買方名稱變更為華西能源公司外,其他內容與原告同被告五常龍冶公司簽訂的《五常龍冶生物能源熱電聯產項目66KV主變壓器設備采購合同》內容相同。2016年6月17日原告與被告五常龍冶公司簽訂《主變壓器技術協議》,該協議對變壓器的技術要求包括遵循的主要現行標準與規范、設備技術參數、包裝運輸、質量保證承諾、技術服務等進行了詳細約定。此后原告依約進行了生產。2018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五常龍冶公司寄送《產品交貨期落實函》,該函件載明:關于貴公司訂購我公司五常龍冶3X12MW生物質發電工程66KV主變壓器設備采購合同項目,產品型號66KV主變壓器,數量1臺,金額133萬元,合同約定交貨期為2016年9月中旬。為確保按照合同要求做好全面履約工作,避免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現與貴公司核實準確交貨期。我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將該變壓器生產完畢,隨時等待發貨。由于貴公司原因,現場不具備變壓器接受條件,要求我公司推遲產品發貨。請貴公司在收到《產品交貨期落實函》后核實并注明準確交貨時間,將該函件原件直接交由我公司銷售人員,以便于我公司及時安排……。該《產品交貨期落實函》尾部標明:經五常龍冶公司落實,現準確交貨時間為2018年9月25日,請貴公司按此時間安排發貨。被告五常龍冶公司在《產品交貨期落實函》確認單位(蓋章)處加蓋公章,確認人(簽字)處簽字人為李XX。2018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五常龍冶公司發送《企業征詢函》,征詢函載明:截至2018年10月31日預收貴公司款433000元,被告五常龍冶公司在信息證明無誤被征詢單位蓋章處加蓋了五常龍冶公司財務專用章。現66KV主變壓器原告仍未交付二被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東魯能泰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25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桂梅
人民陪審員闞彩英
人民陪審員李志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孫萌萌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