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與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802民初3057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以該案應由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為由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駁回被告申請,被告不服,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駁回被告申請,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范海泉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張穎、岳睿達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善泉、邢曉偉,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8年1月,原告與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承包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建安工程,承包方式為大包。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義務,并已經將全部工程交付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投產使用,但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始終以未驗收為由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原告工程款3050000.00元未支付。另,被告委托原告購買材料、設備,被告應支付原告材料、設備款2613303.06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代購代付工程材料款2613303.06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35%計算);2、被告給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0500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653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辯稱,第一,對于工程款部分。我們約定的是600萬元,實際付款7423343.16元。因為截止目前原告沒有給我們移交竣工工程資料,也沒有進行驗收,是否需要繼續支付工程款不確定,付款的條件沒有成就。第二,關于材料款部分。本案的材料不是原告代購代付的,反而是原告資金不足,向被告方申請,由被告向原告墊付。涉案的200多萬元的材料款是否實際發生,是否都用于涉案工程,在辦理竣工結算前是不確定的,因此不具備支付條件。第三,按照相關司法解釋,代付屬于墊付,雙方對于利息沒有約定,視為沒有利息。綜上,原告訴訟請求金額不確定,并且給付的條件沒有成就,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2、月進度審核表;3、交接書;4、聯系單;5、采購合同、供貨清單、認質認價單、物資需用計劃表。
為支持其抗辯,被告向本院提交轉款憑證一組。
經審理查明,中國啟源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包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熱電工程,后中國啟源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將土建及安裝工程分包給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又將安裝工程全部分包給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2018年1月,原被告雙方簽訂《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建安工程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暫定合同價6000000.00元,合同還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
原告所施工工程經河北鴻翔天宇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并經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啟源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原告于2018年4-11月施工工程月進度工程款分別為:4月份1352300.00元、5月份1658942.05元、6月份3131534.60元、7-8月份2214057.26元、9月份711517.16元、10-11月份1312722.51元,合計10381073.58元。原告已將12月份的進度工程款預算報送給被告,但12月份工程款審定金額至今沒有經各方最終確認。截止到現在,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7423343.16元,尚欠原告4-11月份工程款2957730.42元。
原告所施工工程經建設單位、生產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綜合驗收后,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整套啟動驗收委員會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意見: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已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和技術標準完成全部建筑、安裝、分部試運項目的施工,并已驗收、簽證、評定完畢。驗收后,工程于當日移交生產。
另查明,在原告施工過程中,原告計向七家單位代購部分主材,其中涉及武漢長纜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材料款217492.80元,濟源市瑞源物資有限公司材料款1604784.74元,鹽山恒基管件銷售有限公司材料款578301.50元,鄭州高壓閥門廠武漢銷售處材料款22800.00元,湖北能發偉業鐵嶺閥門有限公司材料款50890.00元,中節能新光照明有限公司材料款42240.00元,武漢得力邦物資有限公司材料款96794.00元,合計2613303.0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4-11月份工程款2957730.42元,材料款2613303.04元,合計5571033.46元。
二、駁回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計算。
案件受理費54892.00元,保全費5000.00元,合計59892.00元,由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負擔5692.00元,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42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范海泉
人民陪審員岳睿達
人民陪審員張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錢英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