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28民再18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川華森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茂發公司)及原審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三箭公司)、重慶市萬通康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萬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77號民事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鄂民申3597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向重慶萬通公司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月5日開庭進行了審理。再審申請人利川華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鐘胤、周吉應,被申請人重慶茂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凡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小松,原審被告湖北三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詠、盧興邦到庭參加訴訟,重慶萬通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利川華森公司申請再審稱,利川華森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四組證據,原審判決認為不能證實與重慶茂發公司有關,不予采信。現利川華森公司經過多方努力,獲取了多組新的證據,新證據與原有的四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僅能夠證明利川華森公司的主張,還能證明重慶茂發公司在庭審中發表了與事實相違背的質證意見。新證據證實重慶茂發公司將藍天國際項目轉包給了自然人姚治兵,姚治兵又將該項目轉包給了自然人李文君、唐益釗。因此,利川華森公司向唐益釗及其工人支付的勞務費應當予以扣除。同時,新證據也證實重慶茂發公司與案外人重慶市萬州隆輝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塔機租賃合同》,利川華森公司代重慶茂發公司向隆輝公司支付的塔機租賃費也應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綜上所述,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請求依法撤銷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77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
重慶茂發公司辯稱,第一、利川華森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四組證據與重慶茂發公司無關。首先,四組證據均沒有重慶茂發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不能證實該等人員系重慶茂發公司承建項目的民工;其次,重慶茂發公司在承接案涉項目后,自行組織機械及輔材施工,對姚治兵系案涉項目的勞務班組也不否認,但是對姚治兵的勞務費已經進行了支付,唐益釗與重慶茂發公司并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利川華森公司在再審中提到重慶茂發公司層層轉包賺取差價是不屬實的;再次,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利川華森公司對外支付的款項對重慶茂發公司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利川華森公司所謂的新證據也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且申請再審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6個月的期限。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利川華森公司的再審請求,并維持原判。
湖北三箭公司述稱,湖北三箭公司和利川華森公司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更未承攬“藍天國際”項目;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352號之一民事裁定,已經認定利川華森公司在“藍天國際”項目中加蓋的印章是偽造的,因此,可以認定本案中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上的印章也是偽造的,湖北三箭公司與利川華森公司并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利川華森公司使用偽造印章簽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其行為涉嫌犯罪,請求將本案的相關線索移交利川市公安局偵查。
重慶茂發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1、判決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勞務款135.7萬元,并從2014年8月26日起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按每日0.1%支付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2、判決三被告向原告退還保證金100萬元,并從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日止;3、判決三被告向原告賠償停工損失243408元,并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日止;4、三被告對第一、二、三項訴訟請求互負連帶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原審審理查明,重慶萬通公司經營范圍為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可承擔16層以下、24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50米以下的構筑物的建筑施工。湖北三箭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持有效許可證從事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銷售及吊裝。重慶茂發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其具有砌筑作業勞務分包一級、模板作業勞務分包一級、鋼筋作業勞務分包一級、腳手架作業勞務分包一級、水暖電安裝作業勞務分包不分等級、混凝土作業勞務分包不分等級資質證書,單項業務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倍。2013年5月15日,重慶萬通公司(甲方)就藍天國際(工程)勞務施工承包事宜與重慶茂發公司(乙方)簽訂《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條約定工程名稱為藍天國際;工程地點為湖北利川謀道鎮光明村;工程單價為按建面每平方米548元。第四條約定所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第十一條承包方式、價格及包含的內容,1、承包方式及單價:按房建總面積約10萬平方米計算(最終面積以現場施工面積為結算面積),每平方米包干價549元整,此單價包含,乙方周轉材料、輔材、二次轉運費、人工及管理人員工資、施工用水、用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費用(但增加工程量除外)。第十二條,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1.乙方完成貳棟主體,甲方支付乙方已完貳棟工程總價的60%,乙方施工部分二次裝修完成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的38%,余下的2%為保修金;以后每次付款按乙方完成每棟主體,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60%,乙方施工部分二次裝修完成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的38%,余下的2%為保修金。依次類推,保修金壹年內退還。2.工程款決算方式:乙方完成貳棟主體及相對應的二次裝修的工程內容雙方進行第一次工程款決算;以后完成每棟及相對應的二次裝修的工程內容雙方分別進行一次工程款決算。第十三條保證金繳納及退還方式,1、甲乙雙方簽訂本勞務承包合同后,乙方管理人員進場7日內向甲方繳納安全保證金100萬元,付款后合同生效,乙方才能進場施工。乙方完成產值貳棟(含二次裝修),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50萬元,乙方完成總產值達到貳萬平方米(不含二次裝修),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30萬元(共計捌拾萬元),余下20萬元在乙方承包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月內甲方全額退還。第十四條施工驗收,1.甲方應當及時對乙方施工成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后再進入下道工序施工作業。第十八條違約責任,1.按工程總造價的0.1%賠償來約定,如甲方未按時支付乙方工程款,則甲方按未支付工程款金額,每天按0.1%支付違約金,時間超過一周,乙方有權停工,并由甲方承擔停工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第二十三條補充條款,此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由利川華森公司擔保支付。保證金由利川華森公司擔保退還。甲方重慶萬通公司加蓋公章,并由譚明益、責任人沈秀華簽字。乙方重慶茂發公司加蓋公章,并由曾凡兵簽字。利川華森公司在該合同加蓋了印章,并由周天強簽字。利川華森公司于同日給重慶茂發公司出具收款收據,載明收到重慶茂發公司的保證金100萬元,備注2013年5月15日打款,2014年8月17日換票,加蓋了利川華森公司的財務專用章,重慶茂發公司實于2013年4月6日進場施工。2014年3月31日湖北三箭公司藍天國際項目部(甲方)與重慶茂發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一、甲方同意乙方與重慶萬通公司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合同中的工程單價、工程承包范圍、工程結算方式。二、乙方所交給重慶萬通公司工程項目部的保證金,甲方代乙方扣回。三、乙方在此次開工之前,甲方墊付設備租賃費16萬元,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費用,乙方自行處理好自己手下的班組,必須保證順利開工。以后的款項支付按原合同執行。四、乙方繳納的安全質量保證金在乙方完成兩棟主體封頂后退還50%,本承諾約定工程量再建兩棟主體結構封頂后再退50%。五、乙方原已建工程量,甲乙雙方現場負責人據實估算,并攝像留底保存。甲方加蓋湖北三箭建筑公司藍天國際項目部印章,由張君萬簽字。乙方加蓋重慶茂發公司印章,由曾凡兵簽字。擔保方處加蓋利川華森公司印章。同日,湖北三箭公司藍天國際項目部給重慶茂發公司發出《進場通知書》,載明請重慶茂發公司在2014年4月6日之前進場施工作業。該進場通知書加蓋了湖北三箭公司藍天國際項目部、利川華森公司、利川華森公司藍天國際項目部(一)的印章,并加蓋了周天強印章。2014年8月16日重慶茂發公司與利川華森公司達成《藍天國際項目2013年停工補償表》,兩公司在該表上加蓋印章,載明由利川華森公司給重慶茂發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停工補償共計243408元。該表施工方由曾凡兵簽字,項目部負責人由向學明簽字,審核人由陳功簽字,總經理由周天強簽字。2014年8月26日重慶茂發公司提交《藍天國際項目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表》,載明項目名稱為藍天國際A2-1、A2-2棟。付款理由和依據:2013年4月6日進場修建的A2-1、A2-2棟在2014年8月25日封頂。根據合同約定付工程款的65%,退還保證金50萬元整。A2-1、A2-2棟面積約6573.66平方米。項目部意見處簽署:1.A2-1建筑面積2748平方米;2.A2-2建筑面積2748平方米(坡屋面的夾層暫時沒計算)。項目負責人處由朱俊簽字。審核人意見處簽署:A2-1+A2-2:2748×2×548元/平方米×0.65=195.70萬元。已支付60萬元,余款135.7萬元。審核人簽字處由陳功簽字,日期2014年8月26日。2014年9月3日,利川華森公司在該付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簽署“同意支付”,并加蓋周天強印章。2015年4月10日利川華森公司就藍天國際項目已另行組織施工。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的訴辯理由,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一、《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的效力;二、重慶茂發公司主張應付工程款135.7萬元是否應該支持;三、重慶茂發公司主張的停工損失是否應該支持;四、保證金的退還條件是否成就;五、三被告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本院分析評判如下:一、《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的效力:《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系重慶萬通公司與重慶茂發公司簽訂,《協議書》系湖北三箭公司與重慶茂發公司簽訂。《勞務施工承包合同》雖名為勞務施工承包合同,但從合同的實質內容看,重慶茂發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完成房屋主體及二次裝修,并非勞務分包,故《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系因在重慶萬通公司無資金投入的情況下,湖北三箭公司承接重慶萬通公司在《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而簽訂,《協議書》實質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重慶茂發公司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但其并無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故本案所涉《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應為無效合同。二、重慶茂發公司主張應付工程款135.7萬元是否應該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條約定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在重慶茂發公司兩棟主體完工后,利川華森公司就重慶茂發公司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確認,且之后利川華森公司已自行組織了施工,即其已使用了重慶茂發公司完成的工程,應視為本案所涉建設工程經利川華森公司驗收合格,利川華森公司應該及時支付工程價款。利川華森公司認可其為藍天國際項目的建設方和發包方,重慶茂發公司為實際施工企業。在《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的履行過程中,利川華森公司亦實際承擔了《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中重慶萬通公司和湖北三箭公司的權利義務,系由利川華森公司收取重慶茂發公司的保證金并出具收據,與重慶茂發公司就停工后的補償問題進行協商并簽訂《藍天國際項目2013年停工補償表》,就工程量及工程款進行確認并在《藍天國際項目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利川華森公司亦認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重慶萬通公司、湖北三箭公司無資金實力,故利川華森公司不得不承接《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中重慶萬通公司、湖北三箭公司的權利義務。故利川華森公司向重慶茂發公司支付工程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重慶茂發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利川華森公司提交《藍天國際項目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表》,付款理由和依據中載明“2013年4月6日進場修建的A2-1、A2-2棟在2014年8月25日封頂”,A2-1、A2-2棟面積約6573.66平方米。項目部意見處由利川華森公司的人員簽署了“A2-1建筑面積2748平方米,A2-2建筑面積2748平方米”,即對重慶茂發公司申請中的5496平方米的面積予以了確認。審核人意見處簽署:A2-1+A2-2:2748×2×548元/平方米×0.65=195.70萬元。已支付60萬元,余款135.7萬元。利川華森公司亦簽署“同意支付”的意見。利川華森公司應及時支付該款項,其抗辯稱代重慶茂公司支付了民工工資,應該予以扣除,但并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根據《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二條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的約定,乙方完成兩棟主體,甲方支付乙方已完貳棟工程總價的60%。現兩棟主體已經完工,達到了付款條件。雖《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為60%,利川華森公司于2014年9月3日簽署同意支付工程款65%的意見,表明雙方對兩棟主體完工后的工程款付款比例進行了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川華森公司未按期支付,其應從次日即2014年9月4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雖《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第十八條違約責任約定如甲方未按時支付乙方工程款,則甲方按未支付工程款金額,每天按0.1%支付違約金,但本案《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不應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本院支持重慶茂發公司主張的以135.7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9月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息至付清之日止。三、重慶茂發公司主張的停工損失是否應該支持:2014年8月16日重慶茂發公司與利川華森公司在《藍天國際項目2013年停工補償表》上加蓋印章,該表載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停工補償共計243408元。重慶茂發公司與利川華森公司就停工損失賠償達成了合意,并經雙方簽字確認,應由利川華森公司支付。雙方在《藍天國際項目2013年停工補償表》中并未約定該筆款項的支付時間,重慶茂發公司主張三被告應就該筆費用支付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日止無事實依據。四、保證金的退還條件是否成就:《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三條保證金繳納及退還方式約定,乙方完成產值貳棟(含二次裝修),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50萬元,乙方完成總產值達到貳萬平方米(不含二次裝修),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30萬元(共計捌拾萬元),余下20萬元在乙方承包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月內甲方全額退還。《協議書》第四條約定:“乙方繳納的安全質量保證金在乙方完成兩棟主體封頂后退還50%,本承諾約定工程量再建兩棟主體結構封頂后再退50%。”合同約定兩棟封頂則應該退還保證金的50%,根據《藍天國際項目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表》載明的內容,重慶茂發公司在2014年8月25日已經完成了藍天國際A2-1、A2-2棟的封頂,故已經達到了退還保證金50%的條件,利川華森公司應該按照約定退還50萬元保證金。2015年4月10日利川華森公司就藍天國際項目已另行組織施工,重慶茂發公司與利川華森公司實際已終止履行合同,故《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剩余50萬元保證金利川華森公司亦應退還給重慶茂發公司。《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和《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且《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和《協議書》中并未約定保證金未按期退還的違約責任,故重慶茂發公司主張保證金的利息損失無事實依據。五、三被告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在《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和《協議書》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實為重慶茂發公司和利川華森公司履行,重慶茂發公司稱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亦只是與利川華森公司接洽,利川華森公司亦認可因重慶萬通公司、湖北三箭公司無資金實力而承接《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中重慶萬通公司、湖北三箭公司的權利義務;在《藍天國際項目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表》和《藍天國際項目2013年停工補償表》中只有利川華森公司的蓋章確認,保證金亦是由利川華森公司收取。在合同實際履行中,重慶萬通公司、湖北三箭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義務,實為利川華森公司承接了相關權利義務,重慶茂發公司請求重慶萬通公司、湖北三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經合議庭評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135.7萬元,并以此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支付自2014年9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保證金100萬元;三、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賠償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停工損失243408元;四、駁回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600元,由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再審中,利川華森公司圍繞其再審請求依法提交了七組證據。第一組證據、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0952號民事裁定書、張飛民事起訴狀及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擬證明案外人張飛曾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起訴利川華森公司、重慶茂發公司共同支付塔機租賃費。第二組證據、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4207號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重慶市萬州區隆輝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庭審筆錄、塔機租賃合同。擬證明重慶市萬州區隆輝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重慶茂發公司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張飛作為代表人簽訂合同,利川華森公司給張飛支付的4萬元款項實為代重慶茂發公司支付。第三組證據、重慶茂發公司與姚治兵簽訂的《勞務施工承包合同》、重慶茂發公司收取姚治兵工程保證金30萬元的收條一份、姚治兵與李文君、唐益釗簽訂的《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及姚治兵出具的收條一份。擬證明利川華森公司將“藍天國際”項目發包給重慶茂發公司后,重慶茂發公司又將該項目轉包給姚治兵,姚治兵又將該項目轉包給李文君、唐益釗。因此,利川華森公司支付給唐益釗等人的工資752121元應當扣除。第四組證據、利川華森公司與重慶茂發公司、唐益釗往來部分明細及憑據、民工工資花名冊。擬證明在利川市××監察大隊監督下,利川華森公司代為重慶茂發公司向唐益釗及其他民工支付的工資,應當予以扣除。第五組證據、利川華森公司代理律師對孫小林、顏道普、張貴海的調查筆錄。擬證明在利川勞動監察大隊監督下利川華森公司代為重慶茂發公司發放了民工工資467808元。第六組證據、利川華森公司與周東京簽訂的《聘用合同》、周東京向唐益釗轉賬流水。擬證明周東京作為利川華森公司職工向唐益釗支付了工程款10000元。第七組證據、湖北省高級法院對重慶茂發公司的詢問筆錄及電話記錄。擬證明重慶茂發公司在湖北省高級法院組織的再審聽證時承認向姚治兵轉包工程的事實。
經質證,重慶茂發公司認為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民事判決書的結果有異議,認為塔機租賃產生的費用系利川華森公司與隆輝公司之間的經濟關系,與重慶茂發公司無關。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姚治兵簽訂的并非勞務轉包合同,姚治兵只是重慶茂發公司下屬的一個勞務班組,且姚治兵的勞務費重慶茂發公司已全部支付,姚治兵與唐益釗、李文君簽訂的《勞務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姚治兵出具收條的真實性需要原件進行核對,方能辨別真偽。第四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交,不屬于新證據,且利川華森公司與唐益釗的轉賬往來部分發生在2015年4月之后,本案提起訴訟是在2014年10月27日,而利川華森公司在2015年4月已另行組織施工,故轉賬往來與重慶茂發公司無關。民工工資花名冊的真實性有異議,沒有附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是否屬于重慶茂發公司的民工無法判定。對第五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被調查人員沒有出庭作證或接受質詢,應不予采信。對第六組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轉款明細與本案無關。對第七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姚治兵只是重慶茂發公司的一個勞務班組。
湖北三箭公司質證認為,上述七組證據均與湖北三箭公司沒有關聯,故不對證據的真實性發表意見。
鑒于重慶茂發公司對利川華森公司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中,姚治兵與唐益釗、李文君簽訂的《勞務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姚治兵出具收條的真實性產生異議,本院依法向姚治兵進行了核實。姚治兵證實:重慶茂發公司在“藍天國際”項目中的勞務工種均是由其承包的,其承包后又將勞務工程分包給唐益釗、李文君,工程完工后,因沒有結算工資,民工去利川市××監察大隊鬧事,監察大隊要求利川華森公司直接將工資結算給了民工。重慶茂發公司對姚治兵的詢問筆錄經質證認為,姚治兵并未證實利川華森公司提交的《工資花名冊》中載明的人員為案涉項目民工,也未證實具體發放了多少工資,故姚治兵的詢問筆錄同樣不能證實利川華森公司請求扣除的費用與重慶茂發公司有關。
湖北三箭公司針對其答辯意見提交了利川華森公司民事起訴狀、鄂東鑒(2019)文鑒第3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352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擬證明利川華森公司與湖北三箭公司就“藍天國際”項目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是偽造的,利川市人民法院因此駁回了利川華森公司的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經質證,利川華森公司認為,上述三份證據與本案無關;重慶茂發公司認為,涉及利川華森公司與湖北三箭公司之間的訴訟,重慶茂發公司不清楚。
對上述再審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本院將結合對爭議焦點的分析進行認證。
經再審查明,對原一審判決查明的下列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再審予以確認:1、2013年5月15日重慶萬通公司與重慶茂發公司簽訂的《勞務施工承包合同》、2014年3月13日湖北三箭公司與重慶茂發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均認可因重慶萬通公司、湖北三箭公司無資金實力,沒有實際參與藍天國際A2-1、A2-2項目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藍天國際A2-1、A2-2項目實際由利川華森公司發包給重慶茂發公司,雙方之間就涉案工程存在合同關系。合同履行中,利川華森公司向重慶茂發公司收取了安全保證金1000000元。2、2014年8月16日重慶茂發公司與利川華森公司達成《藍天國際項目2013年停工補償表》,確認由利川華森公司給重慶茂發公司補償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的停工損失243408元。3、2014年8月26日重慶茂發公司將《藍天國際項目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表》提交給利川華森公司,利川華森公司的相關人員經審核后確認施工建筑面積為5496㎡,應付工程款1957000元,已支付600000元,余款1357000元同意支付。
對原審未予查明的事實,認定如下:2013年(具體時間不詳)重慶茂發公司與姚治兵簽訂《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條約定工程名稱為藍天國際;工程地點為湖北利川謀道鎮光明村;工程單價為按建面每平方米330元;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安裝(建設、結構),按設計圖紙上的全部工作內容,公共部分地磚、室內二次裝修,所有外架、外墻貼紙皮磚及外墻漆屋面小青瓦,塔機操作工、塔機指揮工等。合同簽訂后,重慶茂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凡兵出具收條,收到姚治兵藍天國際項目工程保證金300000元。同年6月9日姚治兵又與李文君、唐益釗簽訂《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將所承包的藍天國際項目以每平方米281元的價格轉包給李文君、唐益釗,并向李文君、唐益釗收取了工程保證金80000元。此后,李文君、唐益釗組織民工完成了涉案工程。因拖欠民工工資,2014年9月,民工到利川市××監察大隊上訪投訴,后經利川市××監察大隊協調處理,利川華森公司直接將工資支付給了民工
判決結果
一、維持本院(2014)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7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保證金1000000元;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賠償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停工損失243408元。
二、撤銷本院(2014)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7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
三、利川市華森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695408元,并以此為基數,支付自2014年9月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駁回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600元,由利川華森置業有限公司負擔22250元,重慶茂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5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紅
審判員袁民
審判員馬紅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譚紹丹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