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6民終1337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因與被上訴人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2020)湘0624民初16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因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依法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作出公正判決;2、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駕駛員普遍反映上訴人采購的該批次車輛生產設計工藝有明顯缺陷,使用初期出現液壓系統漏油、線路漏電等問題,且車輛轉向無助力系統,掛擋也不順暢,存在極大安全隱患,不符合正常使用的要求,基于被上訴人未履行交付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車輛,又未盡生產者對產品責任應盡之義務,上訴人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一審在被上訴人未履行生產者質量責任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履行付款義務于法無據;2、案涉車輛雖然系2018年8月21日交付上訴人,但至2019年4月4日才上牌,二年質保期應當從上牌之日起開始計算,車輛尚在保修期內,一審判決上訴人將質保金給付被上訴人于法不符。
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辯稱,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的車輛符合國家的產品質量要求,不存在安全、質量瑕疵,被上訴人已按買賣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義務,上訴人理應付款,同時,案涉車輛于2018年8月21日交付,至一審判決之日,質量保證期已過,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法合理。
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給付貨款1367400元及逾期利息89222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還清貨款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由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下半年,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經湘陰縣政府采購辦公室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采購“4㎡自裝卸式垃圾收集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中標該政府采購項目。2018年2月27日,雙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議書》,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向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采購60臺4㎡自裝卸式垃圾收集車(“五征牌”三輪汽車),合同總價款3167400元。合同中,雙方還對標的物的型號規格、單價、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保修條款、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及付款進行了約定。2018年8月21日,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向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交付59臺4㎡自裝卸式垃圾收集車,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向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了“貨物收到證明”。2019年4月4日,該“五征牌”三輪汽車均在湘陰縣交警大隊申請辦理了牌照。之后,除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19年1月25日向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2020年1月2日支付1000000元外,剩余的購車款1367400元一直未予支付。
另查明,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提前向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交付了一臺樣品車試用。
一審法院認為,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與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協議書》,其實質是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確認貨款3167400元,已支付1800000元,尚欠貨款1367400元未付。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要求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支付貨款13674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車輛方向盤是否需要助力,雙方對方向盤及檔位不靈活問題一直在協商,加之該采購項目系政府行為,不存在故意拖欠貨款的行為,故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要求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支付貨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提出的方向盤及檔位不靈活、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要求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召回,因其未提出反訴,系另一個法律關系,可另行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一、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貨款1367400元。二、駁回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910元,由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106元,由上訴人湘陰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朝陽
審判員劉霽
審判員吳建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于明志
書記員劉琦敏
判決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