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延禮、湯團文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1121執501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五蓮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1121民初229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湯團文、山東五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書自動履行義務,申請人崔延禮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29746元及遲延交付利息,申請執行費346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2021年5月9日申請執行人書面撤回執行申請
判決結果
終結(2021)魯1121執501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明波
審判員李云峰審判員安豐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劉洋
判決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