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純伩、黃山市徽州中亞建筑安裝古典園林有限公司、凌福明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其他其他判決書
案號:(2021)皖1021民初713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純伩與被告黃山市徽州中亞建筑安裝古典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州中亞建筑公司)、凌福明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純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明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徽州中亞建筑公司、凌福明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鄭純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徽州中亞建筑公司、凌福明連帶支付鄭純伩工資報酬24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徽州中亞建筑公司、凌福明承擔。事實和理由:徽州中亞建筑公司承包歙縣霞坑鎮浩坑村吳家祠堂修復工程,其將工程分包給凌福明,凌福明要求鄭純伩到該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間,鄭純伩共計工作122.5天,每天工資280元,工資總額為34300元,凌福明支付了鄭純伩9500元,尚欠24800元。鄭純伩多次找凌福明要求支付工錢,但一直未支付。鄭純伩向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鄭純伩認為,其在凌福明處工作,徽州中亞建筑公司和凌福明應當連帶支付勞動報酬。現鄭純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徽州中亞建筑公司、凌福明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徽州中亞建筑公司承包歙縣霞坑鎮浩坑村吳家祠堂修復工程,后又將該工程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凌福明組織具體施工。鄭純伩應凌福明要求到該工地從事木工工作,每日工資為280元。施工期間,凌福明哥哥凌福壽負責工地各項工作,包括記錄工人做工。2020年6月14日,鄭純伩從凌福壽處謄抄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份鄭純伩、曹來寶、江小文、小黑等工人做工記錄,凌福壽簽名并注明日期。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鄭純伩工作29.5個工,工資為8260元,凌福明已支付5000元,尚欠3260元;2020年3月份至6月份,鄭純伩工作93個工,工資為26040元,凌福明已支付4500元(2021年3月1日通過微信向鄭純伩轉賬8000元,鄭純伩支付曹來寶3500元),尚欠21540元,合計尚欠24800元。2021年2月5日,鄭純伩向歙縣霞坑鎮人民政府信訪,要求幫助解決其工資問題;次日,霞坑鎮政府受理該信訪并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該意見書載明,凌福明尚欠鄭純伩工資24800元,經過調解,凌福明愿意先支付鄭純伩5000元,剩余工資在潘建友案結束后再予以支付。2021年2月24日,鄭純伩向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同日作出歙勞人不字〔2021〕第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上述事實有鄭純伩提交的鄭純伩身份證、工資對賬單、記錄本、徽州中亞建筑公司基本信息、《證明》、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歙縣霞坑鎮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以及本院制作的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黃山市徽州中亞建筑安裝古典園林有限公司、凌福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鄭純伩勞動報酬2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由黃山市徽州中亞建筑安裝古典園林有限公司、凌福明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支付鄭純伩)。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鄧海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紅
書記員陳倪
判決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