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澤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704民初599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市澤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誠公司)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澤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磊、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保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澤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賠償澤誠公司損失101823元;2.判令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11月19日13時30分許,澤誠公司雇請的駕駛員蔣某駕駛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鄂州市××城區新廟鎮金航碼頭,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側翻,致蔣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故,澤誠公司用去車輛施救費5000元,經評估確定車輛損失為91923元,并產生評估費4900元。澤誠公司在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因申請理賠未果,訴至法院。
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辯稱:1.本案車輛側翻單方事故的真實性以及側翻的原因請依法核實,如因超載造成側翻,我公司則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評估報告系澤誠公司單方委托,評估內容與我公司現場勘驗的情況不符,我公司申請重新評估。
澤誠公司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澤誠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保險賠款權益轉讓書。擬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二、蔣某駕駛證、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蔣某從業資格證。擬證明駕駛員以及事故車輛證件齊全。
證據三、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各一份。擬證明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責任期間。
證據四、事故證明一份。擬證明在此次交通事故的經過以及責任劃分。
證據五、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擬證明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車輛損失為91923元,評估費用為4900元。
證據六、施救費發票。擬證明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施救費5000元。
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商業險保險示范條款。擬證明涉案車輛受損應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保險人應共同確認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鑒定;無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及車輛未年檢的,保險人均不予承擔保險責任。
證據二,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鄂A×××××維修損失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擬證明:1.涉案車輛單方側翻,駕駛室總成并未受損,且評估報告所附車頭照片也不是側翻可導致的受損情形,符合碰撞導致受損,評估駕駛室總成42000元不合理;2.重新評估車損為82069元,殘值2000元應從賠款中進行扣減;3.評估改變后,評估費9400元(4900元+4500元)均應由澤誠公司承擔。
經庭審質證,澤誠公司所舉證據,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認為,證據一無異議。證據三無異議。證據二、四請依法核實。證據五真實性、證明目的有異議,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與實際情況不符,已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系澤誠公司自行委托產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證據六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應提供施工作業憑據(包括涉案車輛從何地拖運至何地)及支付憑證。
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所舉證據,澤誠公司認為,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無法證明相關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了提示說明和告知義務;本案中車輛四證齊全,相關損失已實際發生,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不存在任何免責事由。證據二重新評估結論無異議,證明目的不認可,評估改變僅僅是維修價值的部分改變,并未改變車輛受損的事實,重新評估費4500元系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產生,依法應由其承擔。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澤誠公司證據五評估報告書,因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申請重新評估,故以重新評估的結論作為定案依據,其他證據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所舉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20年11月19日13時30分許,澤誠公司雇請的駕駛員蔣某駕駛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鄂州市××城區新廟鎮金航碼頭,因操作不當車輛側翻,造成蔣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故。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為91923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2021年4月2日,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鄂A×××××號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金額(扣除殘值)為82069元。澤誠公司因本次事故支付評估費4900元,車輛施救費5000元。
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澤誠公司。該車在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61165元,保單特別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李龍余已向澤誠公司出具保險賠款權益轉讓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判決結果
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武漢市澤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91969元;
二、駁回武漢市澤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37元,減半收取為1168.50元,由武漢市澤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13.50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負擔105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肖菊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