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太平與馬鞍山市人民醫院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503民初6255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邢太平與被告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人民醫院)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太平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齊及邢曉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民醫院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邢太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4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10月9日上午7時,原告邢太平前往馬鞍山市人民醫院秀山分院看病時,在醫院內工地門口處被一無人看養的小型犬咬傷,邢太平受傷后撥打110報警,霍里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秀山分院工地負責人稱傷人犬為流浪犬非門崗飼養,認為其無過錯且不愿承擔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原告只能先前往醫院救治。事后原告多次與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溝通并通過1××××投訴均無得到明確回復,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醫院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上午7時,原告邢太平前往馬鞍山市人民醫院秀山分院時,在醫院內工地門口處被一無人看養的小型犬咬傷,邢太平受傷后撥打110報警,霍里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秀山分院工地負責人稱傷人犬為流浪犬非門崗飼養,認為其無過錯且不愿承擔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原告只能先前往醫院救治。事后原告多次與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溝通并通過1××××投訴均無得到明確回復。現原告與被告未達成賠償協議,以致成訟。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明、派出所報警證明、事發現場照片、醫療費發票、市民1××××電話記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邢太平醫療費475元。
二、駁回原告邢太平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元(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馬鞍山市人民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任忠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倩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