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某、王某與陳某1、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甘民申335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王某、禹某因與被申請人陳某1、甘肅省第三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甘肅三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終11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禹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稱:1.不管甘肅三建、王某、禹某的內部關系如何,禹某對外都是以該工程項目承建主體甘肅三建項目部副經理的身份出現。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禹某接受甘肅三建和王某的指揮和監督,按照甘肅三建和王某的安排從事具體工作,禹某實施的與工程有關的行為,都經過甘肅三建和王某允許和認可。禹某履行項目副經理職責。3.涉案工程款都是按甘肅三建要求,禹某以項目部的名義提交甘肅三建審批,甘肅三建扣除各種費用后按照付款計劃支付。4.即使甘肅三建將涉案工程分包給了王某,也不能當然地認定甘肅三建對項目部經理禹某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承擔責任。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發包人是否對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承擔責任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5.涉案工程是甘肅三建中標承建的,禹某對外以甘肅三建臨洮體訓基地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涉案供貨合同也是禹某以甘肅三建項目部的名義與陳某1簽訂,施工現場門牌及項目部宣傳資料也是以甘肅三建臨洮體訓基地項目部的形象展現,所以陳某1完全有理由相信禹某是代表甘肅三建從事相關民事活動。6.陳某1在其起訴狀中的陳述,也可以看出甘肅三建對外也宣稱禹某是其項目經理,材料款也直接由甘肅三建向供貨商支付。7.甘肅省體育局向甘肅三建支付的工程款,甘肅三建并沒有全部支付給禹某和施工工人及材料商,其自己也留存了一定比例的款項,王某也留存了部分款項,從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利益與風險共存的原則出發,在本項目因施工生產產生的欠款未全部付清的情況下,甘肅三建和王某在獲取利益的同時,應當承擔因本項目施工生產而產生的欠款付款責任。
王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稱:1.不管甘肅三建、王某、禹某的內部關系如何,禹某對外都是以該工程項目承建主體甘肅三建項目部副經理的身份出現。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禹某接受甘肅三建的指揮和監督,按照甘肅三建的安排從事具體工作,禹某實施的與工程有關的行為,都是經過甘肅三建允許和認可。與施工有關的重要事項也是由甘肅三建直接決定。3.涉案工程款都是按甘肅三建要求,禹某以項目部的名義提交甘肅三建審批,甘肅三建扣除各種費用后按照付款計劃支付。陳某1的前幾筆貨款,也是甘肅三建從起賬戶直接支付給陳某1。4.即使甘肅三建將涉案工程分包給了王某及禹某,也不能當然地認定甘肅三建對禹某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承擔責任。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發包人是否對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承擔責任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5.涉案工程是甘肅三建承包,禹某對外以甘肅三建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涉案供貨合同也是禹某以甘肅三建項目部的名義與陳某1簽訂,所以陳某1完全有理由相信禹某是代表甘肅三建從事相關民事活動。6.陳某1在其起訴狀中的陳述,也可以看出甘肅三建對外也宣稱禹某是其項目經理,材料款也直接由甘肅三建向供貨商支付。7.甘肅省體育局向甘肅三建支付的工程款,甘肅三建并沒有全部支付給禹某,其自己也留存了一定比例的款項,從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利益與風險共存的原則出發,甘肅三建在獲取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被申請人甘肅三建針對禹某、王某的再審申請辯稱:1.甘肅三建與禹某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關系,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王某不具有相關建筑資質,故與甘肅三建協商由甘肅三建投標甘肅臨洮體育訓練基地省隊中心A區項目,而王某負責協助投標,中標后再將涉案項目全部轉包給王某,而王某派禹某為項目經理。從其他案件得知,王某與禹某之間存在合作關系,禹某也認可該事實。2.甘肅三建將涉案項目全部轉包給了王某,禹某作為王某派駐到涉案項目地的項目經理與陳某1達成供貨合同,與甘肅三建無關。一審中陳某1提交的《供貨合同》、《結算單》、《欠條》等證據上并沒有甘肅三建的蓋章簽字,也沒有證據證實甘肅三建授權王某或禹某實施采購行為。3.陳某1與禹某達成供貨合同時,即已知情涉案項目全部轉包給了王某,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陳某1無權向甘肅三建主張剩余材料款。4.甘肅三建已向王某付清了甘肅省體育局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且已超額支付
判決結果
駁回禹某、王某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魯
審判員張永梅
審判員滿春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晁超
書記員曹亞男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