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分行與王孟堯、營口天盛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802民初748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與被告王孟堯、營口天盛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浦發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王孟堯、被告營口天盛置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浦發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82901.73元及利息2225.23元、罰息56.42元(利息、罰息暫計至2020年9月22日,及自2020年9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2、判令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營口市站前區產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對上述房產折價、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二對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本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30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用于購買位于營口市站前區產,借款期限15年,即2015年1月30日至2030年1月30日,貸款年利率9%,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并約定被告一將上述房屋抵押給原告,作為對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并辦理了預告抵押登記。雙方約定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構成違約,被告發生違約事件的,原告可以宣布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被告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原告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的一切由被告承擔。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被告發放貸款25萬元。被告自2020年7月5日以后未按約償還本息至今,截止2020年9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2901.73元及利息2225.23元、罰息56.42元。被告二營口天盛置業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依據合同約定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裁判。
被告王孟堯辯稱,我想把錢還上,逾期的錢還清,請求法院調解。
被告營口天盛置業有限公司辯稱,案涉房屋于2017年已經能辦理房照,故被告二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30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王孟堯向原告借款用于購買位于營口市站前區產,借款期限15年,即2015年1月30日至2030年1月30日,貸款年利率9%,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構成違約,被告發生違約事件的,原告可以宣布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被告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原告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的一切由被告承擔。合同另約定被告王孟堯將上述房屋抵押給原告作為對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并于2015年2月17日辦理了預告抵押登記,被告營口天盛置業有限公司為上述債務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并于合同7.3.2條款約定如借款人已辦妥抵押擔保的現房抵押登記手續并且貸款人已收到其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現房抵押權利證明正本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收到該抵押權利證明正本之日解除。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被告發放貸款250000元,被告自2020年7月5日以后未按約償還本息,截止至2020年9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2901.73元、利息2225.23元、罰息56.42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孟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分行貸款本金182901.73元、利息2225.23元、罰息56.42元,并償還從2020年9月23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產生的利息、罰息;
二、被告營口天盛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判項一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營口天盛置業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孟堯追償;
三、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4元,由被告王孟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經本院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宗原
人民陪審員王余春
人民陪審員姜士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文元
書記員鄭桂霞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