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與鄭游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7民初4776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從化支行”)與被告鄭游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根據原告建行從化支行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粵0117民初477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輪候查封被告鄭游周名下位于廣州市從化區芳溪二街28號(權利證號:2018-09206428)的房產,保全金額以人民幣2705109.61元為限,輪候查封期限自轉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本案依法由審判員莫柱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行從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鄧煒欣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鄭游周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建行從化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宣布《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鄭游周立即償還《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余額2656260.45元、利息48179.68元、罰息及復利669.48元(暫計至2020年7月24日,后續按照合同約定及人民銀行相關利率規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合計2705109.61元;二、判令原告建行從化支行就上述債權對位于廣州市從化區芳溪二街18號的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請求判令被告鄭游周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庭審中原告建行從化支行表示本案利息從2020年3月21日開始計至貸款、利息實際清償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我行與被告鄭游周簽訂了編號為440101738-2022-20183364101《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貳佰柒拾叁萬元整;借款期限為360個月,合同利率為年利率,浮動利率即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上浮10%,即年利率5.39%;貸款的利率于每年1月1日調整;逾期罰款利息利率為合同執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規則計算出的借款逾期利率和約定的計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還款方法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方法;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抵押財產為被告鄭游周名下位于廣州市從化區芳溪二街18號。合同簽訂后,我行與被告鄭游周就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2018年4月20日,我行依約發放貸款2730000元,但被告鄭游周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經我行多次催收后,被告鄭游周仍未依約還款,已構成嚴重違約。
被告鄭游周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本院視其放棄答辯、質證和舉證等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17日,原告建行從化支行與被告鄭游周簽定了《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編號:440101738-2022-20183364101),其中約定:借款人:鄭游周,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抵押人:鄭游周……第十六條違約情形及可能危及貸款人債權的情形一、借款人違約情形:(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第十七條救濟措施一、貸款人救濟措施出現上述任一違約情形或可能危及貸款人債權的情形,貸款人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2.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6.對于借款人未按時還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貸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規則計算出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第二十九條對第二條的約定借款人借款本金為人民幣(大寫)貳佰柒拾叁萬元整……第三十一條對第四條的約定一、貸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月/年)利率,執行下列第叁種……叁浮動利率,即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上?。ㄉ细。抡{)10%,即年利率5.39%;該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依據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及上述上?。抡{幅度,在本合同約定的每個利率整日調整一次……二、罰息利率……(二)、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所執行貸款的水平上上浮50%。貸款利率按照本條第一款約定調整的,罰息利率根據調整后的貸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時進行相應調整。本合同中借款人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前足額償還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為;三、利率的調整本合同所稱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果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基準利率是指銀行同業公認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無此銀行同業公認的貸款利率,則基準利率是指貸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合同項下首次發放借款時,基準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準利率確定;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或罰息利率依本條約定調整時,基準利率按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確定。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利率調整日按下列第壹種方法確定:壹:于每年的1月1日調整……第三十二條對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借款人首付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壹佰壹拾柒萬元整……第三十三條對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一、本合同用款計劃執行下列第壹項:本合同生效之后,貸款人將款項一次劃入下列賬戶。該賬戶為:賬號名稱:劉潔……第三十四條對第七條的約定一、約定還款日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借款期限內每月對日,如當月沒有借款期限起始日對日的,則當月最后一日為約定還款日;選擇一次還本付息還款法的,約定還款日為本合同借款到期日。二、借款人選取下列第貳種方式還款:……貳:委托扣款方式。其他約定為: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賬號為:賬戶名稱:鄭游周……三、借款人的還款方法為: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方法,在本合同簽訂時的貸款利率水平下,每1個月歸還本息金額為人民幣15312.75元……第三十五條對第十一條的約定本合同項下擔保方式為以下第貳種:……貳:抵押……第三十七條對第十三條的約定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清單如下:抵押財產名稱:廣州市從化區芳溪二街18號……備注:債權數額(借款本金):貳佰柒拾叁萬元整……
2018年4月20日原告建行從化支行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粵(2018)廣州市不動產證明第09203029號],其中載明:證明權利或事項:抵押權、坐落:廣州市從化區芳溪二街18號、擔保債權的數額:人民幣2730000元。2018年4月20日原告建行從化支行發放貸款2730000元至案外人劉潔的銀行賬戶。
原告建行從化支行表示:合同有約定被告鄭游周本應在每月的20日還款15312.75元,被告鄭游周最后一次足額還款是在2020年3月21日,3月20日還了11.11元、3月21日還了15301.64元,后來分別在4月、5月、7月有還款但均未足額還款,2020年4月20日還款5.7元、2020年5月20日還款1000元,2020年7月13日還款30元。2020年10月9日《貸款賬戶基本信息》顯示:放款金額:2730000元、當前余額:2656260.45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游周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償還借款本金2656260.45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均從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合同的約定計算至還清借款、利息之日止)給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
二、被告鄭游周不履行上述債務時,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有權對登記在被告鄭游周名下的位于廣州市從化區芳溪二街18號[權利證號:2018-09206428]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22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從化支行均已預交)由被告鄭游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的相應標準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莫柱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謝曉穎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