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傳文與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5民初10068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熊傳文與被告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地海外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傳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地海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霄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熊傳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6月8日至2020年5月15日未足額支付的工資80600元;2、請求被告支付原告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162000元;3、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與被告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赴塞內加爾工業園項目從事財務工作,合同于2017年2月1日到期,2017年2月份到2018年6月份,原告在崗時間超過一年,但是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續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告與被告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6月8日原告回國休假,在國內通過郵件、網絡財務系統等方式處理后續財務工作,但被告除代墊個人部分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外,一直未支付原告工資,也沒有安排工作崗位。2020年4月被告行政部門負責人郵件通知原告擬待新冠疫情結束后去乍得上班,原告郵件回復同意去上班,但是強調去之前讓被告先支付拖欠工資,明確告知去乍得崗位工資標準(聽同事說那邊普遍降薪),未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如何解決等,以上均是正當理由也是法定理由,且海外新冠疫情并沒有結束,但被告行政部門均不予以回應,在沒有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事先告知工會等情況下,以原告未到公司報道為由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停繳原告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也沒給原告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原告接到通知后立馬表示異議,并通過郵件多次與被告行政部門溝通拖欠工資、調崗等事宜,均未得到答復,被告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答辯稱,一、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并非中地海外公司違法導致,中地海外公司無需承擔賠償金。2016年2月2日,熊傳文與中地海外公司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2017年2月1日合同到期,因熊傳文仍在海外項目工作沒有回國,準備在熊傳文回國后再補辦相關手續,但熊傳文回國后至今未到中地海外公司,并非中地海外公司拒絕與熊傳文續簽勞動合同。中地海外公司2020年5月向熊傳文發函并停繳社保,是因為熊傳文2018年6月回國后從未到公司報道,并于2019年初擅自到其他單位工作,中地海外公司迫于無奈在2020年5月停繳社保。在2018年12月之前,熊傳文與中地海外公司之間尚且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自2019年初,熊傳文在其他公司工作后,且根據中地海外公司的制度規定,休假超過6個月就應解除勞動關系,因此熊傳文與中地海外公司在2019年年初不再有勞動關系。中地海外公司直至2020年5月才停繳社保,并非是對2019年之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確認。二、熊傳文主張休假期間月工資標準4000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休假期間,熊傳文的工資標準應參照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公司規定的“休假制度”執行。熊傳文在國內一直按照600元每月的標準繳納個人承擔社保部分后支付其個人賬戶,即使要支付工資也僅是按照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1700元,且根據休假支付的規定從第4個月起按60%支付工資為1020元。2019年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后,中地海外公司繼續代熊傳文承擔了每月811.08元的社保,該部分應當從工資差額中抵扣。
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6年2月2日,熊傳文與中地海外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去塞內加爾工業園項目從事財務工作。2017年2月1日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熊傳文繼續在該項目上工作至2018年6月。2018年6月項目完工后,熊傳文回國休假等待該項目二期的工作安排。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間,中地海外公司一直未安排熊傳文工作。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中地海外公司每月代熊傳文繳納社保個人部分462.57元,另支付137.43元至熊傳文個人銀行賬戶,2019年7月起,中地海外公司開始給熊傳文繳納公積金個人部分360元,同時代熊傳文繳納社保個人部分462.57元至2020年5月。2019年4月,熊傳文向中地海外公司領導匯報臨時去其他公司項目工作幾個月的事情,中地海外公司領導未予反對。
中地海外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制定了《海外員工薪酬與休假制度》,其中規定:“...員工正常休假期間,發放全額國內工資...因公司工作安排延長休假時間者...延長休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休假4-6個月內,從第4個月起,國內工資按60%發放(低于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休假超過6個月,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附表中‘部門主管’國內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熊傳文休假滿6個月后,中地海外公司未及時與熊傳文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熊傳文在國內休假至2020年5月15日,期間熊傳文通過郵件形式向中地海外公司報送過海外項目的財務后續工作材料。2019年12月4日,因中地海外公司海外項目開工時間不確定,中地海外公司的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張小燕通過微信與熊傳文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未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2020年4月15日,中地海外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張小燕通知熊傳文于2020年5月7日之前到乍得項目部工作。2020年5月6日,熊傳文通過郵件形式要求公司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并要求確認乍得項目部的工資標準。2020年5月15日,中地海外公司向熊傳文送達《關于公司安排的告知》:“...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給您發函,擬待疫情結束后請您到公司海外項目工作,但您并未按期到公司報到。鑒于您目前和公司已經沒有事實勞動關系,且不愿意配合公司的安排,公司將于2020年6月起停繳您的五險一金......”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熊傳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裁決中地海外公司支付熊傳文工資差額21065.96元,經濟補償金46350元。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的結果,均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熊傳文休假期間工資差額28731元;
二、被告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熊傳文經濟賠償金16200元;
三、駁回原告熊傳文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美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黃俊杰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