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沈陽萊泰園林發展有限公司(原河南萊泰園林發展沈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02執異142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沈陽萊泰園林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執行過程中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追加第三人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為(2016)遼0102執855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請,申請事項:請求法院追加第三人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為(2016)遼0102執855號案件的被執行人,在400萬出資本息范圍內對被執行人欠付的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追加理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遼01民終10595號民事判決中經審理認定:“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原始股東貨幣出資400萬元,于2011年3月30日存入沈陽萊泰園林發展有限公司形成驗資報告后,即于2011年3月31日以還款名義將投入出資轉出至沈陽凱麟企業管理咨詢服務中心賬戶。對于其轉出的款項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轉賬行為存在真實的交易,上訴人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東,亦不能提供證據或合理說明大額款項短期轉出的原因、去向及是否屬于正常交易行為,與一般企業正常經營習慣及交易方式不符,符合本條經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以及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之情形,應當認定股東抽逃出資”。關于本案民事調解書達成協議第三人不承擔責任問題,是當時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沈陽萊泰園林發展有限公司均簽訂了合同,有人格混同,我方僅不追究其合同責任。本次申請追加是最近發現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系基于不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追加,并非推翻此前的調解書。綜上,我方認為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原始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特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為(2016)遼0102執855號案件的被執行人。
本院查明,2015年9月15日,本院出具(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638號民事調解書,內容:“一、被告河南萊泰園林發展沈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給付原告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65000元;二、原告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放棄要求被告河南萊泰園林發展沈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三、被告河南萊泰園林發展有限公司不承擔任何給付責任;四、雙方再無其他糾紛”;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6年1月27日,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2016)遼0102執855號。
另查明,2015年5月27日,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皇民三初字第331號民事調解書,內容:“河南萊泰園林發展沈陽有限公司給付尹艷馥借款本金288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27日前償還144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計收逾期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于2015年9月27日前償還144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計收逾期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019年3月18日,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遼0105執異67號、(2019)遼0105執異72號執行裁定書,追加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強為被執行人。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強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在400萬元和100萬元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本案被執行人河南萊泰園林發展沈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之訴進行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送達后,河南萊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2月2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遼01民終1059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異議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為主張追加事項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證據材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2019)遼01民終10595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沈陽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追加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合議庭
審判長趙博
審判員祁美楠
審判員姚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子明
書記員劉笑妍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