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與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中汽聯合汽車零部件連鎖有限公司、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中汽創汽車零部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83執異131號
判決日期:2021-05-24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昆山農商行)與中汽聯合汽車零部件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連鎖公司)、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公司)、中汽創汽車零部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控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即(2020)蘇0583執7302號一案中,案外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簡稱南京銀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南京銀行北京分行提出異議稱:2018年6月27日,異議人與華陽公司簽訂《銀行承兌協議》,異議人同意為華陽控股開具的七張匯票進行承兌,該七張匯票的收款人均為宏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金額合計1.3億元。華陽公司為該債權提供保證金擔保,華陽公司提供不低于承兌總額的40%的保證金即5200萬元擔保,并簽訂《保證金協議》。2018年6月28日,異議人對華陽公司申請的7張匯票進行承兌,并將5200萬元轉入05×××11(以下簡稱0011賬戶)的三級實體子賬戶,實現保證金特定化。2019年6月25日,異議人于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墊款129998686.91元。二、案涉賬戶已發生執行異議裁判及解凍事實,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19)蘇05執異77號《執行裁定書》,確認賬號0011賬戶為異議人保證金賬戶,裁定解除對華陽公司在異議人處開立的0011等賬戶的查封凍結。該執行裁定書已生效,并于于2020年11月9日解除凍結措施。2、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粵01執異92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解除對華陽公司在異議人處開立的0011賬戶的凍結。該執行裁定書已生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2月7日解除凍結措施。三、本案所涉凍結事實因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2020)蘇0583執7302號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凍結陽公司在異議人開立的0011賬戶內存款,凍結金額31255517.54元,期限至2022年2月4日。請求:解除對華陽公司在異議人處開立的保證金賬戶0011的凍結措施。
經審查查明,昆山農商行與中汽連鎖公司、華陽公司、中汽控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蘇0583民初304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中汽聯合汽車零部件連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借款本金29994000元,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9日,欠利息500920.54元,2019年10月29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中汽聯合汽車零部件連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律師費損失467900元。三、被告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中汽創汽車零部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對被告中汽聯合汽車零部件連鎖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該法律文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20)蘇0583執7302號,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裁定凍結被執行人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南京銀行0011賬戶內存款人民幣31255517.54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同日,異議人南京銀行北京分行向本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回執),載明:被執行人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我行0011賬戶內的存款已被凍結,已凍結可用金額人民幣(或其他幣種)0元,額度凍結金額人民幣(或其他幣種)31255517.54元,凍結期限自2021年02月05日00時00分至2022年02月05日00時00分。上述賬戶中,被執行人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0011賬戶為保證金控制賬戶,權利人南京銀行對該賬戶中的存款520000000.0元享有優先受償權。
另查明,2019年12月3日,南京銀行北京分行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凍結了華陽公司在該行開立的涉案賬戶,該賬戶為該行的保證金專戶為由,向蘇州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對該賬戶的凍結,蘇州市中院以(2019)蘇05執異77號案進行審查。在該案中,蘇州中院查明以下事實:2018年6月27日,南京銀行北京分行與華陽公司簽訂《銀行承兌協議》,約定南京銀行北京分行為華陽公司開出的7張匯票進行承兌;同日,雙方簽訂《保證金協議》,約定華陽公司開立尾號05×××10賬戶(以下簡稱0010賬戶)為保證金專戶,保證金5200萬元;2018年6月28日,華陽投資公司將其于2018年6月25日向保證金專戶待清分05×××01賬戶轉入的5200萬元匯入0011賬戶。05×××00賬戶(以下簡稱0000賬戶)為華陽投資公司保證金主賬戶,0010賬戶為保證金管理賬戶,0011賬戶為保證金實體子賬戶。根據對賬單顯示,0010賬戶、0011賬戶交易流水中均只有該5200萬元一筆,且交易流水日期、摘要、金額均一致。2019年6月25日南京銀行北京分行為華陽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墊款1299986869.1元。蘇州中院經審查認為0011賬戶為0010保證金賬戶的實體子賬戶,華陽公司依約向保證金專戶存入約定的保證金5200萬元,該款項最終轉入0011賬戶實際存儲。南京銀行北京分行已完成對涉案0011賬戶的特定化和實際控制,0011賬戶應為涉案《銀行承兌協議》項下保證金賬戶,南京銀行北京分行已兌付《銀行承兌協議》項下款項,該承兌協議對應的保證金賬戶已符合解除凍結的條件,遂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19)蘇05執異7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解除對華陽公司在南京銀行北京分行涉案0011保證金賬戶的查封。
2020年10月9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了華陽控股公司在南京銀行北京分行涉案0011賬戶內的存款,該賬戶為該行的保證金專戶為由,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對該賬戶的凍結,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蘇州中院(2019)蘇05執異77號執行裁定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并于2020年12月29作出(2020)粵01執異92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解除對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開立的案涉0011賬戶的凍結。
上述事實由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申請書、銀行承兌協議、保證金協議、銀行承兌匯票、組合賬戶結構查詢、賬戶對賬單、公證書、南京銀行新一代信息系統柜面業務操作規程、南京銀行業務專用憑證、(2019)蘇05執異77號裁定書、(2020)粵01執異921號裁定書等證據證明
判決結果
解除對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開立的05×××11賬戶的凍結。
如對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徐琰
審判員張若
審判員歐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文嬋
書記員蔣麗歡
判決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