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0民終958號
判決日期:2021-05-24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黃永芝與被上訴人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信公司),原審被告江蘇科意達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意達公司)、崔金澤、金玉慧、崔東山、陳秋英、黃敏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2019)蘇1084民初7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黃永芝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保證責任因擔保期限屆滿而免除。借款合同約定了主債權到期日,對應的擔保合同約定擔保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250萬元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6月28日,擔保期限屆滿之日為2019年6月28日,而臺信公司并未在2019年6月27日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責任是否真正產生,一方面取決于主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債務,同時還取決于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定方式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以公告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保證人下落不明,債權人無法采用其他直接送達的方式向其主張權利。第二,公告的內容需有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第三,公告的媒體應當是國家級或者保證人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保證期間內保證人谷陽公司一直在業,因無存在的必要,直到2020年3月13日才進行了簡易注銷。本案中不存在因保證人谷陽公司下落不明導致債權人無法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的情形,故華融公司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產生主張權利的法律效果。
臺信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科意達公司、崔金澤、金玉慧、崔東山、陳秋英、黃敏未發表意見。
臺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科意達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726萬元及利息438689.64元(計算至2019年4月1日,逾期順延)。2、判令原告對崔金澤、金玉慧所有的位于揚州市土地(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0、2015001791、2015001792號)進行拍賣、變價、或協議折價所得價款在擔保限額內優先受償。3、判令原告對科意達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郵市的工業房產(郵房他證甘垛字第××號)和土地(郵他項2012第07566號)進行拍賣、變賣或協議折價所得價款在擔保限額內優先受償。4、判令黃永芝、黃敏、崔東山、陳秋英對上述借款在各自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2月11日,科意達公司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2012年抵字第1113號《最高額抵押合同》、20121113號《高郵市房地產抵押合同》、20121113號《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雙方約定,科意達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高郵市的工業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為其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間所借款項在670萬元最高余額內提供抵押擔保,并于同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房產他項權證證號為:郵房他證甘垛字第××號,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證號為:郵他項(2012)第07566號。2015年6月18日,崔金澤、金玉慧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2015年抵字第0618號《最高額抵押合同》、20150618號《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愿以其位于揚州市的房產和土地為科意達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所借款項在170萬元最高余額內提供擔保,并于同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房產他項權證證號為: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0號、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1號、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2號。2016年9月28日,科意達公司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了00342號《小企業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借據一份,約定科意達公司向原告借款498萬元,借款期限9個月,借款當期執行利率5.655%,利率變動方式未按年浮動,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同日,崔東山、陳秋英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郵保廣字第20160928號《保證合同》,約定崔東山、陳秋英為科意達公司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的00342號《小企業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2016年9月30日,工商銀行高郵支行根據原告指定將498萬元轉賬支付給高郵市國有資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29日,科意達公司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2016(高郵)字00380號《小企業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借據一份,約定科意達公司向原告申請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當期執行利率5.655%,利率變動方式為按半年浮動。同日,谷陽公司、崔東山、陳秋英分別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郵保企字第20161229號《保證合同》和郵保廣字第20161229號《保證合同》,約定谷陽公司、崔東山、陳秋英為科意達公司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的00380《小企業借款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2016年12月30日,工商銀行高郵支行根據原告指定將250萬元轉賬支付給高郵市國有資產管理中心。2017年6月13日,科意達公司還款50000元、2017年12月19日,科意達公司還款100000元、2018年6月26日,科意達公司還款70000元并結清此前全部利息,至此250萬元借款本金尚余228萬元,此后科意達公司未還款。
2018年9月3日,華融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簽訂《資產轉讓協議》、2018年12月27日華融公司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受讓包括本案涉及的工商銀行高郵支行對科意達公司的債權在內的債權,并于2018年9月28日在江蘇法制報刊登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本案審理過程中,2020年1月15日,黃敏、黃永芝向登記機關出具《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中承諾“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2020年3月13日,谷陽公司申請注銷,高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核準后注銷該公司。2020年9月11日,華融公司與臺信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本案債權在內的30筆債權轉讓給了臺信公司,并于2020年11月11日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2012年抵字第1113號《最高額抵押合同》、第20121113號《房地產抵押合同》、第20121113號《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2015年抵字第0618號《最高額抵押合同》、第20150618號《房地產抵押合同》、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0號、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1號、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2號他項權證、2016(高郵)字00342號《小企業借款合同》、00818566號借款借據、郵保廣字第20160928號《保證合同》、2016(高郵)字00380號《小企業借款合同》、00817581號借款借據、郵保廣字第20161229號《保證合同》、郵保企字第20161229號《保證合同》、2018年9月3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與華融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2018年12月27日工商銀行高郵支行與華融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2018年9月28日《公告》、Y10200095-2號《債權轉讓協議》、2020年5月20日《公告》、科意達公司還款明細三份、高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司注銷登記受理通知書、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建議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高郵市谷陽塑業制品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等工商資料、《支付對象和賬戶清單》兩份、銀行交易回單、轉賬支票各兩份予以證實。上述證據一審法院經審查后,認定其證明力。
一審法院認為,工商銀行高郵支行與科意達公司、谷陽公司、崔金澤、金玉慧、崔東山、陳秋英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等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工商銀行高郵支行按約履行了交付所借款項的義務,各被告未按約還本付息,構成違約,工商銀行高郵支行有權要求科意達公司按約定罰息標準支付罰息。科意達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高郵市的工業房產和土地所有權為其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的債務在670萬元最高余額內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工商銀行高郵支行依法對所抵押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在擔保限額內優先受償。谷陽公司、崔東山、陳秋英對科意達公司的借款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法應在其擔保范圍內對科意達公司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崔金澤、金玉慧自愿以其房產為被告科意達的債務在170萬元內提供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工商銀行高郵支行依法對所抵押的房產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在擔保限額內優先受償。谷陽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注銷,其股東黃永芝、黃敏向登記機關出具《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谷陽公司對本案所涉債務明知但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債權人有權主張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工商銀行高郵支行將案涉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華融公司又將該債權轉讓給臺信公司,均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公告,故臺信公司有權向各被告主張債權。
崔東山抗辯認為其作為科意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保行為代表科意達公司,不代表個人。一審法院認為崔東山、陳秋英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系崔東山、陳秋英,未涉及科意達公司,且科意達公司無法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僅能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或質押,故對崔東山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陳秋英抗辯認為兩筆借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上是借新還舊,故保證合同無效,且保證責任因保證期限過期而免除。一審法院認為,兩筆借款的借款人為科意達公司,陳秋英系科意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時科意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崔東山,陳秋英與崔東山系夫妻關系,故陳秋英對借款用途等應當明知,陳秋英認為該借款實際上是借新還舊,但根據原告提供的《支付對象和賬戶清單》、銀行交易回單、轉賬支票等證據能夠證實被告按照原告的指定將借款匯至第三方賬戶,并非借新還舊,故陳秋英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均在報紙上刊登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故保證期間并未過期,對陳秋英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黃永芝抗辯認為2016年12月29日未到谷陽公司參加會議,故谷陽公司提供保證的股東會決議以及谷陽公司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的保證合同無效,2020年1月15日,黃永芝未在《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中簽名,黃永芝已經完成出資義務,對谷陽公司已無任何義務。一審法院認為,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黃永芝無證據證實債權人明知股東會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同時根據原告提供的從高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的公司設立登記、變更、注銷一系列資料來看,2016年12月29日形成的《高郵市谷陽塑業制品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中黃永芝的簽名與谷陽公司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供的設立、變更、注銷資料中黃永芝的簽名特別相似,工商銀行高郵支行已經盡到其審查義務,故谷陽公司與工商銀行高郵支行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黃永芝認為其未在承諾書中簽名,但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于高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且該部門已經根據股東出具的承諾書等依法核準注銷了谷陽公司,該登記機關對谷陽公司的注銷行為已經對第三人產生公示效力,黃永芝可尋求其他救濟途徑,故對黃永芝上述抗辯理由均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判決:一、江蘇科意達機械有限公司立即償還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6萬元及利息(以726萬元為本金從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8.4825%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崔東山、陳秋英對判決主文第一項中確認的江蘇科意達機械有限公司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歸還責任。三、黃敏、黃永芝對判決主文第一項中確認的江蘇科意達機械有限公司所欠債務中228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歸還責任。四、如江蘇科意達機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權以屬江蘇科意達機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郵市的工業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房產他項權證證號:郵房他證甘垛字第××號,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證號:(2012)第07566號)拍賣、變賣等價款在670萬元內優先受償。五、如江蘇科意達機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權以屬崔金澤、金玉慧所有的位于揚州市的房產(房產他項權證證號: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0號、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1號、揚房他證邗字第2015001792號)拍賣、變賣等價款在170萬元內優先受償。如未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69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70690元,由江蘇科意達機械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應于履行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
二審中,黃永芝提交其通過企查查查詢系統查詢的截圖、2019和2020年度谷陽公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證明在保證期間內谷陽公司正常進行工商年報申報和納稅申報,權利人有多種渠道可以與谷陽公司聯系。臺信公司辯稱,信息截圖不能反映谷陽公司真實情況。納稅申報表所留電話與信息截圖中電話不一致,記載內容為“0”,說明谷陽公司未經營,屬歇業企業。
本院調取了(2018)蘇1084執387號高郵市贊化學校與谷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相關卷宗材料。黃永芝認為,谷陽公司注冊地地址不詳細,未填寫聯系電話是造成郵寄材料退回的原因。該材料是法院執行時的通知材料,無證據證明權利人在保證期限內通過郵寄、打電話、上門或其他合適方式通知谷陽公司并主張保證責任。臺信公司認為,上述材料證明谷陽公司已經歇業、下落不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無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黃永芝是否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40元,由黃永芝負擔(已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韓杰
審判員劉念昌
審判員劉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李萍
判決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