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何志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贛0602民初323號
判決日期:2021-05-25
法院: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何志方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何志方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已賠償原告相關損失,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本院依法應予以準許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何志方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25元,減半收取計312.5元,由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程瑜林
人民陪審員牟建新
人民陪審員尉小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朱艷
判決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