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少余、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7民終236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魯少余因與上訴人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亞公司)、上訴人安徽銳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煌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2020)皖0711民初10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魯少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查鑒軒、上訴人中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帥帥、上訴人銳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正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魯少余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中亞公司和銳煌公司賠償魯少余534683.06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中亞公司和銳煌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中亞公司和銳煌公司從事高空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應由二公司承擔高度危險責任。原判決對魯少余的過錯程度認定過高,魯少余在本案中無過錯,應由二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原判決對鑒定意見書認定錯誤,魯少余已提出足夠的理由對重新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但原審法院沒有采納,也沒有通知鑒定人給出合理解釋或質證,該鑒定意見書不能采納。重新鑒定沒有推翻傷殘部分的鑒定意見,鑒定費應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在舉證期內未對三期鑒定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在選定鑒定機構后才提出,魯少余當場反對,但原審法院在魯少余不知情的情況下重新鑒定,該部分鑒定意見不應采納。原判決對損失計算標準過低,不符合本地區生活水準,未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沒有依據。
中亞公司辯稱,本案屬于一般侵權,魯少余在砍伐地面樹木遭到高空墜落的彩鋼瓦砸傷,不屬于高度危險責任。原判決關于魯少余承擔則過錯比例認定妥當,銳煌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意見書合法合理,應予采納,原判決對魯少余的損失計算合法合理。
銳煌公司辯稱,魯少余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傷是由銳煌公司施工造成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受傷是彩鋼瓦墜落砸傷所致,銳煌公司無需承擔高度危險責任。魯少余砍伐樹木并非受銳煌公司雇傭,其砍伐樹木不在銳煌公司作業范圍內,銳煌公司在施工現場拉了警戒線,當天并未施工,且派出了員工負責現場安全,銳煌公司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魯少余不顧勸阻強行越過警戒線進入作業區,又不及時撤離,忽視了自身安全,原判決對魯少余自身過錯程度的認定不是太高而是太低。重新鑒定意見書客觀真實,應予采信。原判決對魯少余每個單項損失計算合理,應當維持,但應考慮外傷參與度。
中亞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魯少余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魯少余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是一般侵權,并非安全生產事故,不屬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調整的范圍。原判決認為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關于魯少余受傷過程及花費的醫療費數額認定錯誤。
魯少余辯稱,中亞公司的上訴觀點無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侵權和安全生產事故不矛盾。中亞公司對法律的理解不符合法律規定,重新鑒定意見書并未推翻首次鑒定意見書。
銳煌公司辯稱,同意中亞公司的上訴意見。
銳煌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用由魯少余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魯少余并非受銳煌公司雇傭或指派砍伐樹木,其砍伐樹木與銳煌公司無關。銳煌公司在施工現場拉設了安全警戒線,即使事發時處于未施工狀態,仍派遣了員工負責工程區域的安全,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魯少余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私自跨越安全警示線闖入警戒區,被大風吹落的彩鋼瓦砸中受傷,原判決酌定銳煌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與事實及常理不符。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魯少余自身疾病的參與度。
魯少余辯稱,案發時現場沒有警戒線,銳煌公司也沒有任何人勸阻,銳煌公司的陳述不實。事發前一日,銳煌公司就已經進場施工。魯少余因傷入院后首診醫生未發現其他傷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第24號指導案例,認定侵權責任時不應考慮自身疾病的參與度。
中亞公司辯稱,同意銳煌公司的上訴意見。
魯少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就原告人身損害,立即賠償原告534683.0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中亞公司與安徽銅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簽訂《銅陵海螺原料堆棚、堆棚屋面更換等工程鋼網架安裝施工合同》,由中亞公司承包安徽銅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堆棚屋面更換等工程。2018年11月6日,中亞公司與銳煌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將該工程勞務分包給銳煌公司施工。2019年2月24日,該工程開工,銳煌公司人員在施工現場布置了警戒線。魯少余在鄰居村民招呼下同其他幾人一起進入工程作業區砍伐妨礙施工的障礙樹木,砍伐的樹木原告等人可以自行處理賣錢。當日約8時30分,原告在扛運木料過程中時,堆棚屋面落下一張彩鋼瓦砸中木料,導致該木料壓傷原告。后原告因傷被送醫救治,共花去醫療費74163.41元,被告銳煌公司僅支付了醫療費用等114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重新對原告的傷情等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魯少余左上肢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構成人體損傷七級傷殘(建議本次外傷參與度以次要因素為宜)。2、建議被鑒定人魯少余的誤工期限共計21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90日為宜;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被告中亞公司及安徽銅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后因無法確定雇主,遂撤訴。2020年8月14日原告又以健康權糾紛為由起訴兩被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核定為:1、醫藥費74163.4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9天×30元|天=1170元;3、營養費90天×30元|天=2700元;4、護理費90天×135.5元|天=12195元;5、誤工費210天×128.5元|天=26985元;6、殘疾賠償金37540元|年×17年×40%=255272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8、交通費39天×20元|天=780元;9、鑒定費用9700元(其中被告銳煌公司支付6700元)。合計402965.41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銳煌公司分包了銅陵海螺原料堆棚、堆棚屋面更換等工程鋼網架工程,是該工程實際施工、管理人,按照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對工程現場安全負有全部責任。銳煌公司對原告等人進場砍伐樹木未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致原告在現場被彩鋼瓦砸中受傷,被告銳煌公司依法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告等為自身經濟利益進入危險區域砍伐樹木,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作為受害人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過錯,依法可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酌定被告銳煌公司承擔本案60%的賠償責任,另外40%的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
中亞公司將該工程的勞務分包給銳煌公司,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被告中亞公司對被告銳煌公司分包工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雖然原告魯少余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安全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的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兩被告以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中關于“本次外傷參與度以次要因素為宜”為由,主張減少原告賠償款、殘疾賠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原告關于后期治療費的主張,因該事實尚未發生,待實際治療費用產生后,可另行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安徽銳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魯少余各項損失223679元(402965.41元×60%-已支付18100元);二、被告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魯少余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63元,減半收取1481.5元,原告魯少余負擔772.5元,被告銳煌公司負擔709元。
二審中,各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安徽省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2020)皖0711民初1016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安徽銳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魯少余各項損失223679元(402965.41元×60%-已支付18100元)”;
二、撤銷安徽省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2020)皖0711民初1016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和第三項,即“被告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魯少余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魯少余和安徽銳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963元,減半收取1481.5元,由上訴人魯少余負擔772.5元,上訴人安徽銳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70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963元,由上訴人魯少余負擔1545元,上訴人安徽銳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141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卉
審判員徐際雙
審判員郎繼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梁弈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