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橋市中寧冶金礦產有限責任公司與銅山縣利國鋼鐵有限公司、徐州恒亨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3民終3387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石橋市中寧冶金礦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寧冶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銅山縣利國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國鋼鐵公司)、原審被告徐州恒亨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恒亨公司)、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能公司)、上海華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能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2020)蘇0312民初83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寧冶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確認中寧冶金公司對利國鋼鐵公司享有債權59.8萬元及利息(利息以59.8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5倍,自起訴之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暫計至2021年1月12日為57401.77元),并立即給付利息部分。事實與理由:案涉59.8萬元的債權屬于共益債務,應當由利國鋼鐵公司的管理人隨時清償并支付利息,案涉債權發生于破產受理之后,符合共益債務的形式要件。本案中,中寧冶金公司的債權發生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間,而一審法院受理利國鋼鐵公司破產申請的日期為2019年6月25日。對于本案在受理破產申請前(6月21日至6月24日)發生的部分債權,其“行為”發生在受理破產前,但“結果”產生于受理破產后,應堅持合同的不可分性,避免破壞合同合意,這樣總體上可使破產財產增值,進而使得其他債權人獲益。在破產受理后發生的債權,符合共益債權的形式要件。其次,案涉債權的發生使得全體債權人獲益,符合共益債務的實質要件。中寧冶金公司所承包的轉爐產出的鋼坯均存放在華能二號庫,如果該批鋼坯被華能公司出售或轉移,那么因鋼坯產出于破產受理后,鋼坯所有權的轉移應視為利國鋼鐵公司對華能公司的個別清償,管理人有權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認該清償無效并要求華能公司返還鋼坯或要求華能公司支付相應的價款,而華能公司作為央企且已經被利國鋼鐵公司管理人認定對利國鋼鐵公司享有28億債權,完全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即只要管理人履行職責,不存在后續執行的困難,破產財產必然增加,如果華能公司并未出售或轉移而是劃歸為利國鋼鐵的破產財產,則中寧冶金公司所產出的鋼鐵直接使得破產財產增加,即使得全體債權人獲益。案涉債務屬于共益債務,不適用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停止計息的規定。
利國鋼鐵公司答辯稱:中寧冶金公司所主張的利息損失,實際是上是要求利國鋼鐵公司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本案案由為承攬合同糾紛,而不是買賣合同糾紛,不能適用買賣合同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中寧冶金公司在本案一審起訴時并沒有將利國鋼鐵公司列為訴訟當事人,也沒有向利國鋼鐵公司破產清算組申報債權。一審中利國鋼鐵公司被追加為被告,在中寧冶金公司的訴請中也沒有要求利國鋼鐵公司隨時清償債務和確認共益債務的主張,在二審時卻要求利國鋼鐵公司隨時清償債務,并以此要求利國鋼鐵公司承擔進入破產程序后的利息損失,這顯然沒有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
徐州恒亨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提供書面答辯意見稱:中寧冶金公司的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與徐州恒亨公司無關,徐州恒亨公司不應就案涉款項承擔責任。
南京華能公司與上海華能公司均辯稱:一審中已經查明案涉債務應當由利國鋼鐵公司承擔,所以南京華能公司與無需向中寧冶金公司承擔責任。另外關于中寧冶金公司所稱的利國鋼鐵公司在破產之后,對南京華能公司存在個別清償的主張,沒有相應法律依據。南京華能公司在利國鋼鐵公司被裁定受理破產清算之后,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委托加工合同,已經支付了加工費。利國鋼鐵公司是依照合同的約定,向南京華能交付鋼坯成品,而本案當中,轉爐本身的維修保養是利國鋼鐵公司作為承攬人自身的義務。
中寧冶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利國鋼鐵公司、徐州恒亨公司、南京華能公司、上海華能公司支付貨款59.8萬元及利息損失(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利國鋼鐵公司、徐州恒亨公司、南京華能公司、上海華能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利國鋼鐵公司(甲方)、案外人徐州云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徐州云創公司)、南京華能公司(丙方)及保證人張貫銀、楊洪珍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約定:為幫助甲方發展生產、恢復經濟,逐步消化降低甲方所欠丙方的貨款債務,丙方同意利用甲方的全部生產制造設備并以來料加工形式,委托甲方生產加工丙方所需產品;丙方根據客戶訂單需求和甲方的產能狀況,組織原材料采購的品種、數量;丙方委托甲方對丙方采購的原材料進行生產加工成產成品;丙方負責全部產品及產出副產品的銷售;乙方徐州云創公司代甲方進行加工費結算,丙方直接將加工費支付給乙方。本合同有效期(2016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內,甲方應當保證加工產能滿足丙方的委托加工需求,未經丙方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承接任何業務或銷售訂單。
甲乙丙三方于同日簽訂《利國項目補充協議》作為對上述《委托加工合同》的補充,約定:丙方根據實際加工量支付的加工費包括基礎加工費和浮動加工費,實際加工費由丙方根據每月生產訂單(生產計劃)確認。基礎加工費:丙方根按實際加工量支付給甲方基礎加工費,專項用于維持生產、經營需要,支付加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費、電費、人工成本(勞務報酬)、維修、保養費用,稅金及其它生產必需費用等。浮動加工費:作為對甲方的獎勵,丙方同意在基礎加工費以外,按照每月實際加工量另行增加支付浮動加工費。上述加工費確認后,丙方直接支付給乙方,且乙方須及時提供加工費發票。對于加工費,甲方可部分充抵《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確認的甲方所欠丙方貨款及資金占用成本。沖抵的貨款及資金占用成本,由甲乙雙方在每月的對賬中體現,以此實現丙方的委托加工目的。協議另約定了委托加工的成本構成和銷售利潤的分配,其中成本構成包括:1、完全成本=原料采購成本+物流費用及稅金+基礎加工費+生產損耗+采購原料的新增資金成本;2、新增資金成本=(原料采購款+物流費用+基礎加工費+產品庫存資金+原料庫存資金)5%/年(不含稅),該資金占用成本由甲乙雙方每月進行對賬體現。銷售利潤扣除上述二項成本后由甲方占70%,丙方占30%,甲方占有的70%部分的30%由甲方自行分配,解決甲方自身其他經濟問題,另40%沖抵甲方欠丙方的債務。
2016年6月30日,利國鋼鐵公司與南京華能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協議》,南京華能公司租賃利國鋼鐵公司位于利國礦山路西北側,104國道西側,占地面積約62萬平方米的場地,其中廠房約13萬平方米,倉庫約8萬平方米,用途為原材料、輔助材料、生產副產品、廢品、產成品、半成品等的倉儲。租賃期內,南京華能公司存放于租賃場地、租賃廠房、租賃倉庫中的財物,包括但不限于為加工生產所需采購的原料、加工的產成品、加工邊角料等以及乙方的其他財物,其所有權均屬于南京華能公司。雙方同時約定租金標準與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
2017年8月3日,利國鋼鐵公司、徐州云創公司向南京華能公司出具函,內容為:因貴司委托利國鋼鐵來料加工項目結算平臺徐州云創公司的銀行賬戶出現異常,不能正常進行代付工資、代付電費及代采購備品備件業務。為保證該項目持續、穩定運行,現臨時變更結算平臺為徐州恒亨公司。在徐州云創公司賬戶恢復正常之前,暫時由徐州恒亨公司履行《委托加工合同》中徐州云創公司代利國鋼鐵進行加工費結算的內容,包括進行代付工資、代付電費及代采購備品備件業務等。
2017年11月1日,上海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簽訂《委托來料加工框架合同》、《場地租賃合同》,合同權利義務與南京華能公司和利國鋼鐵公司的相應合同權利義務基本一致。
2019年4月21日,中寧冶金公司與徐州恒亨公司簽訂1、2#轉爐整體承包協議書一份,就1、2#轉爐整體承包的有關技術商務等事宜進行交流、協商,約定由中寧冶金公司負責轉爐砌筑和工作;負責爐襯的噴補等,承包價每噸鋼6.5元,承包結算方式:按當月生產量結算,本月產量次月20日前結清。合同期限: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后徐州恒亨公司向中寧冶金公司出具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8日的承包明細,載明轉爐耐材承包費59.8萬元。
2019年6月25日,一審法院作出(2019)蘇0312破2號民事裁定書,受理了利國鋼鐵公司的破產申請。
另查明:一、徐州恒亨公司股東為徐計德和劉峰,法定代表人為徐計德,此二人均是利國鋼鐵公司員工。該公司并無實際工作人員,也沒有辦公場所,除作為委托加工合同的結算平臺外,該公司沒有其他經營業務。徐州恒亨公司在開立銀行賬戶時經辦人和U盾持有人是利國鋼鐵公司員工江瑩,聯系人除江瑩外還包括南京華能公司的員工郭棋陽。2018年7月23日,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對徐州恒亨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法人私章進行交接,由郭棋陽移交給劉北,韓培禮作為監交人簽字。二、自2017年8月4日起,徐州恒亨公司的賬戶并無其他業務收款,均系南京華能公司和上海華能公司向其支付款項,業務支出也全部用于南京華能公司、上海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的合作項目。至2017年年底,南京華能公司均系以貨款的名義支付款項至徐州恒亨公司賬戶。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21日期間,徐州恒亨公司的賬戶收款均系上海華能公司以加工費名義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徐州恒亨公司賬戶收款均來自于南京華能公司徐州分公司,付款事由包含加工費和貨物。三、南京華能公司和上海華能公司并沒有按照《委托加工合同》的約定與利國鋼鐵公司每月以書面對賬的形式確認加工費。
一審法院認為:承擔給付承包費義務的責任主體應為利國鋼鐵公司,理由如下:一、施工合同中涉及的資產系利國鋼鐵公司所有,根據2016年5月18日利國鋼鐵公司(甲方)、徐州云創公司(乙方)、南京華能公司(丙方)及保證人張貫銀、楊洪珍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及《利國項目補充協議》,丙方同意利用甲方的全部生產制造設備并以來料加工形式,委托甲方生產加工丙方所需產品等約定,提供原材料系南京華能公司的義務,生產加工系利國鋼鐵公司的義務,案涉承包費用系加工生產方面的支出,應由利國鋼鐵公司承擔。二、雖然相關款項的支付系由徐州恒亨公司以預付加工費的名義向南京華能公司申請支付,但根據《利國項目補充協議》關于基礎加工費的約定與支付方式記載:丙方根按實際加工量支付給甲方基礎加工費,專項用于維持生產、經營需要,支付加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費、電費、人工成本(勞務報酬)、維修、保養費用,稅金及其它生產必需費用等。因此南京華能公司的付款行為系履行委托加工合同的約定,具有合理性。三、結合徐州恒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和其他工作人員、開設賬戶時的U盾持有人和五枚公章的持有人均為利國鋼鐵公司的員工等事實,以及2017年8月3日的函可以得知徐州恒亨公司是明確為代利國鋼鐵公司進行加工費結算,可以認定徐州恒亨公司在本案中實際上是接受利國鋼鐵公司委托或者控制,與中寧冶金公司形成承攬合同關系的定作人系利國鋼鐵公司,雖然轉爐整體承包協議系中寧冶金公司與徐州恒亨公司簽訂,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應為利國鋼鐵公司。徐州恒亨公司作為無需承擔相關責任。
關于中寧冶金公司所主張的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之間系聯營法律關系,雖然雙方在《利國項目補充協議》中約定利國鋼鐵公司享有利潤分配,但該約定僅是對加工費用支付方式的約定,且雙方亦未進行實際結算,故中寧冶金公司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南京華能公司在本案中無需承擔付款責任。同理,上海華能公司在本案中亦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徐州恒亨公司出具的承包明細,一審法院對案涉承包費59.8萬元予以確認,該款應由利國鋼鐵公司給付中寧冶金公司。因利國鋼鐵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故一審法院對該款認定為破產債權。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算。故中寧冶金公司主張的利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大石橋市中寧冶金礦產有限責任公司對銅山縣利國鋼鐵有限公司享有債權59.8萬元;二、駁回大石橋市中寧冶金礦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780元,由銅山縣利國鋼鐵有限公司負擔;保全費4110元,由大石橋市中寧冶金礦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中,中寧冶金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第一組,利國鋼鐵公司產能指標拍賣成交記錄。該證據顯示,2019年11月15日,利國鋼鐵公司的煉鐵、煉鋼產能指標共計290萬噸以17.719億元的價格成交。證明目的,利國鋼鐵公司的財產完全足以覆蓋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所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無任何障礙,滿足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隨時清償的條件?,F利國鋼鐵已遲延支付,應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即向中寧冶金公司支付利息。該證據同時證明,在2019年6月25日至7月18日期間,利國鋼鐵公司不僅因持續經營而使全體債權人獲益,且因利國鋼鐵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7月18日將廠區及設備對外進行整體出租經營以獲取收益。如果沒中寧冶金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利國鋼鐵公司管理人便無法將廠區及設備出租,說明本案債務系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產生,并在后續過程中實際確實使全體債權人獲益。
第二組,利國鋼鐵公司設備拍賣成交記錄。該證據顯示,2021年1月18日,利國鋼鐵公司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等、設備、車輛、辦公設備以1.68393519億元的價格成交,證明目的同第一組證據。同時證明,本次拍賣中包含中寧冶金公司供應的貨物,且因中寧冶金公司對利國鋼鐵公司的財產提供了修理、保養的服務,利國鋼鐵公司的財產因此增值,實際變現過程中也確實使全體債權人獲益。
第三組,本院及其他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5份、論文2篇,證明涉案債務屬于利國鋼鐵公司共益債務且應當計算利息。
經質證,南京華能公司、上海華能公司認為論文不符合證據形式,其他證據與本案無關。利國鋼鐵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中寧冶金公司的主張,論文及相關民事判決書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證認為,對第一、二組證據予以確認,并將結合案件其他事實對其證明力予以綜合認證。中寧冶金公司提交的論文不屬于證據,相關民事判決書與本案無關,本院均不予確認。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9年6月25日,一審法院裁定受理利國鋼鐵破產清算申請后至2019年7月18日,中寧冶金公司為履行上述《委托加工合同》繼續生產經營。后利國鋼鐵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將其廠區和設備對外出租,南京華能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和案外人進行了交接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5元,由中寧冶金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演亮
審判員單德水
審判員曹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韓謹幕
書記員李璟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