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欣衡輝商貿有限公司與嘉峪關宇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282民初1875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宜興欣衡輝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衡輝公司)與被告嘉峪關宇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成公司)、第三人江蘇東虹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虹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欣衡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琦、第三人東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紅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宇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欣衡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債權轉讓款本金122600元,承擔此款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被告與江蘇東虹電纜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簽訂《產品銷售合同》,發生電纜買賣關系。后原告、被告、江蘇東虹電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確認被告尚欠江蘇東虹電纜有限公司貨款122600元,三方約定江蘇東虹電纜有限公司對被告享有的122600元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此后原告催要貨款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宇成公司未作答辯。
第三人東虹公司稱,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無異議,該債權轉讓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褚建平作為第三人的業務員與被告發生的電纜買賣業務。被告所欠第三人的貨款,已由褚建平全額支付給第三人。故第三人將被告尚欠的貨款根據褚建平的要求轉讓褚建平妻子所設立的公司即本案原告。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05月07日,東虹公司與宇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份,載明由宇成公司向東虹公司購買電線電纜總計522600元,付款方式為2019年5月25日付200000,2019年6月底付到80%,2019年7月底付到95%,5%質保金在貨到半年內付清。
2020年11月7日,東虹公司(甲方)、欣衡輝公司(乙方)、宇成公司(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一份,載明:一、2019年5月7日,甲方與丙方簽訂電纜銷售合同,合同金額522600元(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元整),截至2020年11月7日,丙方已付款400000元(肆拾萬元整),剩余122600元(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元整),現經雙方協商后,甲方同意將其對丙方的債權122600元(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元整)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此項債權;二、上述債權轉讓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對丙方的債權122600元(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元整),享有法律規定的債權人的相關權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償還債務,承擔法律規定的債務人的相關義務。
以上事實,有買賣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嘉峪關宇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宜興欣衡輝商貿有限公司貨款122600元及利息(以1226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宜興欣衡輝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宇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684元,其中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14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由宇成公司負擔(欣衡輝公司同意其預交訴訟費2684元本院不予退還,由宇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欣衡輝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吳旻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周葉歡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