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姚西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002執6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與被執行人姚西俊、孫秀玲、鄢陵東陽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魏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491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本金3125465.05元及利息。案件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1、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證券開戶交易信息。
3、本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發布。
4、上述執行情況,本院通過電話方式將上述執行情況及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調查結果,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姚西俊、孫秀玲、鄢陵東陽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名下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申請執行人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執行申請期限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翰哲
審判員姚偉華
審判員王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徐超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