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徐幫奎、皇甫振興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826執異49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徐幫奎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皇甫振興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案外人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爾創公司)對本院作出的執行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查明,原告徐雅麗、徐幫奎訴被告皇甫亮、皇甫振興、第三人華爾創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作出(2018)蘇0826民初21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皇甫振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徐幫奎976450元。二、駁回原告徐雅麗、徐幫奎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由于被告皇甫振興未能自覺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履行,原告徐幫奎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9)蘇0826執1293號。由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愿達成和解履行協議,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但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恢復執行,案號為(2020)蘇0826執恢348號。本院依法制作(2020)蘇0826執恢348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皇甫振興銀行存款985000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其他等值財產,同時下發(2020)蘇0826執恢348號之二協助執行通知書給異議人,請求異議人公司應付被執行人皇甫振興工程款未經本院許可,不予相關支付。異議人公司不服,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2020)蘇0826執恢348號之二協助執行通知書,事實與理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因合伙糾紛議案,經貴院審理作出(2018)蘇0826民初2148號民事判決,根據該判決申請執行人申請了強制執行。之后漣水執行局作出(2020)蘇0826執恢348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并向申請人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應付給被執行人皇甫振興的工程款(985000元)未經貴院許可,不予相關支付。但針對涉案工程,即漣水縣2015年區域供水管道工程(三期),經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以及皇甫亮進行結算,扣除被執行人應繳納的管理費、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申請人不僅不應再將未付的工程款支付,而且被執行人尚欠申請人18909.82元。因此,貴院下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因申請人已經無法履行,故而對申請人無法發生效力,請求貴院予以撤銷。
申請人徐幫奎辯稱:我和皇甫振興是合伙的,這錢就是皇甫振興的錢,要求華爾創尚欠皇甫振興的錢依法執行給我,不同意華爾創公司提出的撤銷請求。
被執行人皇甫振興辯稱:現在華爾創已經不欠我錢了,已經與他結過賬了,我倒少他10000多元,協議是我簽的。我認為法院下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沒有實際意義了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袁庶鏵
審判員姜懷友
人民陪審員張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嵇凱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