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貴明與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526民初374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易貴明與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東通信”)、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文東通信”)、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以下簡稱“滑縣供電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貴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云飛、被告萬東通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和盼盼、賈松松、文東通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紅軍、滑縣供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易貴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后續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30437.79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原告受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雇傭在牛屯鎮南宋林村架設光纖網線,2017年11月7日下午5時許,在原告施工過程中,因變壓器漏電導致被電擊長達數十秒后墜落,致使全身多處燒傷、摔傷。后在醫院行截肢等多次手術,為治療因本次事故的病情,原告前后四次入院治療,花費醫療費數十萬元。就原告的賠償問題,原告已經就前期產生的部分醫療費用在滑縣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并由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526民初6032號民事判決書,并經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民終2411號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認定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在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原告現已治療終結,且經滑縣人民法院委托針對原告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護理依賴期限、經鑒定易貴明所受傷情為一處六級、一處九級、一處十級。其他假肢裝配費用、更換周期、維修費用等經鑒定結果亦已經明確,現為維護原告各項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萬東通信辯稱,原告訴請數額過高,其不合理部分應予排除,答辯人已向原告墊付費用50000元。答辯人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投有團體意外傷害險附加醫療保險,保險公司已向原告理賠110000元。兩項款160000元應從答辯人賠償數額中予以扣除。
被告文東通信辯稱,原告訴請部分要求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部分應當予以排除,另外原告在計算索賠費用時計算標準錯誤。根據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終2411號民事判決,答辯人對原告損失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僅對萬東通信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答辯人不應承擔。
被告滑縣供電公司辯稱,1、案涉的電力設施架設符合規定,原告擅自攀爬案涉線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答辯人不應承擔責任;2、原告訴請部分費用沒有依據,請法院按照規定依法審查;3、對于案涉保險公司已賠付的款項應從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中予以扣除。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案外人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文東通信公司簽訂一份《有限網絡施工協議》,約定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將滑縣地區光纜施工工程發包給被告文東通信施工,實際承包人為于自權。吳亞生系被告萬東通信信陽分公司負責人,后于自權與吳亞生聯系,于自權又將施工轉包給萬東通信信陽分公司,信陽分公司負責人吳亞生又與原告易貴明的兒子易炳坤聯系,通知易炳坤和原告易貴明等人從信陽來滑縣施工。2017年11月7日17時許,原告易貴明在滑縣牛××鎮南宋××村架設光纖網線過程中(原告所穿工作服顯示有“萬東通信”字樣),在一處變壓器登高作業時被高壓電擊傷后墜落,全身多處燒傷、摔傷,后被送至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治療至2018年5月9日共住院184天,支出醫療費376177.75元,原告在本院受理的(2019)豫0526民初6032號案件中,對其在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其中一次住院結算費用110753.61元,已主張40430元,另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9200元,[376177.75元-(315054.14元-9200元)=70323.61元],尚有70323.61元未在(2019)豫0526民初6032號案件中主張。原告于2019年5月2日至5月10日又在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天,支出醫療費1595.42元,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3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四醫院住院治療13天,支出醫療費4139.10元。原告于2020年6月、2020年10月28日分別在解放軍83醫院、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檢查支出費用822.5元。原告還根據醫囑,于2017年11月30日在醫院外購可吸收敷料6片,支出費用39480元,人血白蛋白22支,支出費用8800元。原告第一次訴訟后尚未主張的醫療費共計125160.63元。本案訴訟前,原告易貴明向本院申請對其人體損傷后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營養期限、出院后的護理依賴程度、護理期限進行法醫學鑒定,對假肢裝配費用、更換周期、維修費用、硅套費用等進行鑒定,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委托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和南昌市東湖區求實康復輔具假肢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新國信司鑒中心(2020)臨鑒字第800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易貴明:1、燒傷后遺留右上肢肢體缺失的傷殘等級為六級,遺留左手功能喪失的傷殘等級為十級,遺留體表瘢痕形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2、誤工期限擬定至定殘日(2020年11月26日)前一天;3、營養期限擬定為270日;4、建議第二次出院(2018年5月9日)至第三次入院(2019年5月2日)期間需要護理,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建議第四次出院(2019年6月3日)后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限擬定為90日。南昌市東湖區求實康復輔具假肢鑒定中心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贛康(2020)假輔鑒字第1015號輔具鑒定咨詢意見書,配置意見:被鑒定人易貴明所行截肢術切除肢體為不可再生,生存期間需終身佩戴。1、被鑒定人易貴明右前臂截肢術后,適合配置:前臂單自由度肌電手假肢,價格為人民幣26000元,該款假肢屬于國產普通適用型上臂假肢,該類型假肢需每四年更換一次,總維修費用為假肢配置單價的20%(包含更換假肢接受腔等費用)。2、被鑒定人易貴明左手中指截除術后,適合配置:假手指,價格為900元,該款假肢屬于國產普通適用型假手指,該類型假肢需每年更換一次,無維修費用。3、首次安裝及完成所有訓練科目時間為三十天,以后每次安裝及完成所有過度訓練科目時間為十五天,安裝適配期間需一成人陪護。4、假肢功能訓練費:每天230元,用于前臂截肢患者的功能訓練。5、假肢配置的費用,不包含配置假肢時的交通、食宿及護理費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6月6日發布《2019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統計公報》顯示,我國居民人均預期壽命由2018年的77歲提高到2019年的77.3歲。原告分別支出傷殘鑒定費3200元和5510元。易貴明于2021年1月5日在鄭州市力康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安裝前臂肌電假肢一具,支付費用43600元。易貴明的假肢配置時間應從其定殘之日即2020年11月26日起算,裝配假肢賠償年齡應按照56.9歲計算,康復器具為不可分割產品,不滿一次按一次計算,易貴明假肢裝配次數(77.3-56.9)÷4=5.1次,即應按6次計算,首次已經安裝,下余五次費用為130000元(26000元×5),維修費用為5200元(26000元×20%),第一次假肢訓練費用為6900元(230元×30)。易貴明裝配假肢手指次數(77.3-56.9)÷1=20.4次,即應按21次計算,費用為18900元(900元×21)。易貴明為城鎮居民戶口,其父親張敦申,出生于1942年6月17日,其母親出生于1939年12月24日,易貴明姊妹六人,除其長兄易明安已年滿63歲無扶養能力外,其余五人都未滿60歲。2020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0644.91元/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750.34元/年,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46858元/年。原告易貴明的其他合理損失另有,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天×21),營養費5400元(20元/天×270),誤工費143143.7元(128.38元/天÷365天×1115天),護理費54946.64元[128.38元/天×204天+128.38元/天×(358+90)天×50%],殘疾賠償金368353.60元(34750.34元/年×20年×53%),被扶養人生活費21883.60元[20644.91元/年×(5年+5年)×53%÷5],精神撫慰金酌定為25000元,第二次以后假肢訓練費17250元[230元/天×15天×(6-1)]。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975498.17元。
另查明,原告在住院期間,被告萬東通信墊付醫療費50000元,被告萬東通信在涉案事故發生前為原告易貴明等21人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國壽綠州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國壽附加綠州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易貴明分別于2018年4月28日、2018年8月3日因上述保險理賠得款20000元和90000元。再查明,涉案事故在本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6032號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被告萬東通信承擔案涉事故40%的賠償責任,被告文東通信在萬東通信的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滑縣供電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易貴明承擔40%的責任,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實,有原告易貴明向法庭提供的證據:1、滑縣法院(2019)豫0526民初6032號民事判決書、(2020)豫05民終2411號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2、原告易貴明醫療費發票、外購藥發票9張;3、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病歷3套、出院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990醫院住院病歷一套、診斷證明、出院通知書;4、傷殘鑒定費發票、河南國信司法鑒定意見書;5、假肢費用發票;6、假肢鑒定費發票、南昌市東湖區求實假肢鑒定意見書;7、被扶養人證明、易貴明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8、賠償明細表;9、易貴明戶口本復印件;被告萬東通信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原告書寫的申請書一份、轉賬憑證三張(證明萬東通信墊付款50000元、原告易貴明從保險公司收到理賠款110000元)及原、被告部分當庭陳述為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易貴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假肢費(上臂和手指)、假肢訓練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390199.27元,扣除已墊付和保險已賠付款160000元,再支付原告易貴明230199.27元,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負連帶責任;
二、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易貴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假肢費(上臂和手指)、假肢訓練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195099.63元;
三、駁回原告易貴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本判決確定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52元,原告易貴明承擔2382元,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770元,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承擔1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國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陳鵬沙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