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茌平縣吉祥家園裝飾板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5民轄終78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茌平縣吉祥家園裝飾板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茌平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1523民初97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上訴稱,2019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合同編號為JHRQ-YL-013號的訂貨合同,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該協(xié)議條款字面理解是誰起訴管轄法院即在合同雙方所在地的法院,因此并沒有明確具體管轄法院,屬于無效條款。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第1條、第3條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第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定的訂貨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答辯人向聊城市茌平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受訴的聊城市茌平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申請理由根本不成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孟凡利
審判員陳正飛
審判員于景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傳寶
書記員衣靜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