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與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許秀玲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81民初12856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勵福公司)與被告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捷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第三人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爾艾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敏,第三人西爾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俊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陸捷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經本院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叉車租賃協議;2、判令被告、第三人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11月15日到期租金946885.83元;3、判令被告、第三人賠償損失1809977.87元;4、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承擔逾期履行違約金;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原告與被告陸捷公司、第三人西爾艾公司簽訂《叉車租賃協議》,約定原告將叉車租賃給第三人,第三人將叉車租賃給被告陸捷公司使用,被告陸捷公司支付首租金后,分24個月支付租金,每月租金247381.33元,如逾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權收取到期租金,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并不退還保證金,收取違約金等。合同簽訂后,被告將租金支付至2019年6月后就不再支付。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提供擔保。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西爾艾公司辯稱:第三人沒有獨立支付租金的義務,三方協議里沒有第三人的支付義務,協議明確規定,陸捷公司向第三人繳納租金的義務,若陸捷公司沒有向第三人支付租金,第三人沒有向原告支付租金的義務。合同第二條約定,若陸捷公司或第三人在租賃過程中,出現延遲或資不抵債,陸捷公司應自動退還叉車,由原告回購,現陸捷公司出現延遲支付、資不抵債,陸捷公司應退還叉車,第三人負責運輸,所以第三人的義務是負責將車拉回,原告負責回購,沒有付款義務。
被告陸捷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原告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叉車租賃協議三份,三份租賃協議除租賃時間、金額、具體數量、型號、配置、首付款、保證金金額不一致外,其余內容一致。協議約定甲方(臺勵福公司),乙方(承租方:西爾艾公司),丙方((陸捷公司),甲方將叉車租賃給乙方,乙方將叉車租賃給丙方,租期分別從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2018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叉車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合同價分別為1791832.97元、2948180.87元、2131265.79元,租賃前應繳納車輛售價的10%、10%、20%,付款方式為租賃期滿1個月付上月租金67900.41元、11748.66元、72608.92元,丙方向乙方繳納租金的方式為每月19日前付上月租金。乙方或丙方如提起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還保證金,如提前回購,甲方從保證金中扣除利息作為違約金,剩余保證金抵扣貨款。但若丙方或乙方在租賃叉車過程中出現延期支付租金或資不抵債等情況,丙方應自動將叉車退還,由乙方負責將叉車拉至甲方要求的地點,由甲方回購,由此產生的的運輸費用等相關費用由丙方負責,甲方可追究乙、丙雙方的違約責任。丙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乙方繳納162223.2元、266213元、194325.9元保證金,乙方將上述保證金繳納給甲方。租賃合同期滿且租金全部支付的該保證金退還,但若租金未清,甲方可從保證金中扣除未支付的租金。租賃物由甲方向乙方交付,乙方向丙方交付,交付地點為長春市經濟開發區世紀大街4127號。丙方負責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合同期滿后,車輛由丙方交付1800元、3400元、4500元的資產變更手續,車輛歸丙方所有,丙方除非征得原告的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物遷離《租賃合同》所記載的場所,不得轉讓給第三人或允許他人使用。租賃期結束時,若乙方將全部租金交足并已繳納900元、1700元、2250元的資產變更手續后,原告將叉車的所有權轉移給甲方。丙方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本合同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任何時候收回車輛。證據2、交車單10份,證明原告向被告陸捷公司、第三人西爾艾公司交付叉車97臺,總金額6871279.63元。證據3、對賬單一份,證明截止2019年11月15日,第三人尚欠原告到期租金946885.83元,總租金2756863.7元。證據4、保證函二份,證明被告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2年,并約定了上述保證人的身份地址為訴訟送達地址。
第三人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第三人西爾艾公司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債權轉讓協議一份,證明按照原告要求,第三人已將所有的權利轉讓給原告,原告不應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證據2、法制日報公告一份,證明原告已將債權轉讓協議進行了公告;證據3、順風簽收單,證明債權轉讓已通過順風郵寄給孔令江、許秀玲。原告質證稱:債權轉讓協議僅有原告的蓋章,并未有經辦人簽字,雖然第三人在報紙上公告,第三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債權轉讓協議已通知債務人。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第三人西爾艾公司、被告陸捷公司分別于2018年簽訂三份叉車租賃協議,約定經三方協商同意,原告將叉車租賃給第三人西爾艾公司,第三人將叉車租賃給被告陸捷公司,租賃期限1年,三份租賃協議總價款6871279.63元,租賃前提前繳納車輛售價的10%至20%,每月8日前被告陸捷公司向第三人西爾艾公司繳納租金,第三人向原告臺勵福公司繳納租金。被告陸捷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向第三人繳納保證金,第三人將被告陸捷公司繳納的保證金給付原告。合同期滿后該車輛由被告陸捷公司交付資產變更手續費該車歸變更陸捷公司所有。租賃期結束時,若第三人西爾艾公司將全部租金繳足并繳納資產變更手續費后,原告將叉車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西爾艾公司,若第三人西爾艾公司未繳足租金或未繳納變更手續費,第三人西爾艾公司負責將租賃車輛拉回原告處,所有權仍屬于原告。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將協議約定向被告陸捷公司、第三人西爾艾公司交付叉車97臺。截止2019年11月15日,第三人尚欠原告到期租金946885.83元,總租金2756863.7元。被告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分別于2018年的8月2日、8月27日,出具保證函,保證就承租人與《租賃協議》有關的臺勵福、西爾艾的所有支付義務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西爾艾或臺勵福均有權向承租人或者保證人就承租人的被保證債務提出請求。保證期間為本保證函簽署后至承租人的最后一項被保證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2020年4月28日,原告與第三人西爾艾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截止2018年2月28日,《叉車租賃協議》項下陸捷公司應付當事人西爾艾公司叉車租賃費到期租金909031.96元,總租金2756863.7元;本次債權轉讓完成后,陸捷公司欠甲方2756863.7元租賃費,第三人西爾艾公司將對被告陸捷公司享有的所有債權轉讓給原告;并需按原《租賃協議》約定,自動退還叉車,由第三人西爾艾公司負責將叉車拉至原告要求的地點;本次債權轉讓完成后,自執行局收到案件之日起滿六個月,如原告未能全額將陸捷公司欠的2756863.7元租賃費收回或第三人西爾艾公司未將全部叉車拉至原告要求的地點,導致原告回購后仍不能足額沖抵原告的租賃費時,原告有權按原《叉車租賃協議》中所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繼續向第三人西爾艾公司主張相關權利。2020年5月26日,第三人西爾艾公司通過刊登報紙方式對債權轉讓進行了公告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三份《叉車租賃協議》。
二、被告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租賃費2756863.7元
三、被告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利息,以2756863.7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15日開始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被告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對上述二、三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判決確定由被告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承擔的給付義務,自本判決立案執行之日起滿六個月,如原告得不到清償,第三人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償由被告陸捷公司承擔的債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5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33855元,由被告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承擔,如上述被告自本判決立案執行之日起滿六個月,未支付上述訴訟費33855元,由第三人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建波
審判員鄭曉鵬
人民陪審員王永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劉紅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