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0民終534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20)遼1002民初27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祚晨,被上訴人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志飛、余佳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20)遼1002民初27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上訴請求;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錯誤,導致做出錯誤的判決;本案中雙方之間的簽訂采購主體,買方為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賣方為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雙方之間的釆購主體為兩級法人單位,并且在雙方在辦理2019年1月20日簽訂的合同結算手續時,被上訴人也是根據上訴人的法人單位進行的結算手續,雙方之間加蓋的系兩級法人單位公章。對于2019年3月8日簽訂的合同雙方之間尚未進行結算,在沒有結算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無權主張款項。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站前二標項目部與本案之間并沒有任何的關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主體是兩級法人單位,對于交貨地點寫明了根據買方的釆購計劃清單來進行確認,并沒有明確寫明哪一個項目部。對于供貨總量以及供貨總金額的結算應當根據兩級法人單位來進行確認,并不能以某個項目部來確認。最后,在庭審中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被上訴人所述的結算單據原件,原審法院通過存在嚴重瑕疵的復印件即要求上訴人承擔給付責任沒有依據。原審法院對于合同條款認定存在主觀臆斷,嚴重與合同約定事實不符。首先,在雙方合同中對于質量保證金條款進行了明確的約定是“賣方承諾質量保證期為6個月,自最后一批采購物品通過驗收之日起計算”,但原審法院在認定過程中直接認定原告結束供貨日期為2019年10月,質量保證期時間是在2019年10月6個月即要求上訴人還款質量保證金,將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前置條件通過驗收置之不理。雙方合同中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的比例為10%,而并非5%,原審法院將雙方合同之間的約定擅自更改,嚴重的與條款約定不符,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原審法院認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發票后次月20日前支付原告貨款”,但雙方合同中對于給付進行了明確約定,是在提供發票后支付80%,并且約定給予上訴人45天的延長支付期。但原審法院的判決卻僅僅認定收到發票次月20日前支付貨款,對于貨款支付比例以及延長給付期的約定全部置之不理,主觀臆斷的認定案件事實,嚴重與合同約定不符,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二、原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在法庭程序全部終結的情況下,允許被上訴人重新提交證據,而證據形成時間全部是在一審證據之前,程序嚴重違法。
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沒有任何依據。在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成立文件中,明確寫明了集團公司成立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站前II標項目部,該項目部由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建筑企業的項目部是建筑企業針對單項工程建筑項目進行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代理企業履行相關合同,負責施工項目全過程生產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是建筑企業在工地現場的代表機構。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站前II標項目部作為上訴人進行管理的派出機構,由其與被上訴人進行結算業務屬于其職責工作,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還稱,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第四頁查明的“貨物交付地點為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站前II標”,上訴人認為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約定將貨物交付給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站前II標的約定,認為原審法院屬于主觀臆斷,與事實不符。事實是,在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中,均明確約定了貨物交付地點,被上訴人都是將貨物送到了合同中約定的以上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項目部,供該項目部使用,被上訴人也完全按照合同中的結算條款每月與上訴人項目部物資部辦理結算完全符合合同的結算要求。上訴人還稱,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結算單據原件,事實是,被上訴人所擁有及提供結算單全部都是原件,根本不存在沒有原件。以上結算均已辦理完畢,且被上訴人已經將全部已結算的32488417.08元發票開具給了上訴人。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合同中的的質保金條款認定嚴重與合同約定事實不符。雙方簽訂的《鋼材臨供合同》中第5.4約定了供貨和付款方式。被上訴人每次將貨物送到項目部指定地點簽收后,已經通過買方驗收,且在每月辦理的結算中是對所供合格物資進行結算,買方從查驗接收貨物及辦理結算后6個月向賣方支付質保金完全符合合同約定。二、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侵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并不存在程序違法。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全部結算單均為原件,而非上訴人所稱的復印件。若上訴人還對該文件的真實性有異議,被上訴人可向法院申請印章鑒定。
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貨款本金16588417.08元;2、被告償付上述款項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到期應付貨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的利息(暫計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為846416.49元,本息合計17434833.57元)。
一審法院查明,中鐵十九局二公司(買方)與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賣方)簽訂《鋼材臨供合同》,約定:本合同含稅總額人民幣合計:34711000.00元(本合同總額為暫定金額,最終金額以買、賣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結算金額為準),本合同采購貨物見《訂貨明細表》。質量標準為:GB1499.1-2017、GB1499.2-2018。交付地點為:中鐵十九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鹽通鐵路段張段方工程站前II標。交付時間(期間)為:合同簽訂日起至工程結束。驗收負責方為:由買方負責驗收,具體標準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標準組織驗收。每批貨物賣方應附貨物清單、陳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驗收方式為:買方施工現場驗收。驗收時間為:每批次物資收料當日進行驗收。買、賣雙方根據合同約定的單價或單價計算方式形成雙方確認的貨物結算單。供貨和付款方式:本合同為分批供貨、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賣方在雙方辦理結算手續后7日內向買方開具與結算金額等額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于開票之后15日內將發票送達買方,買方簽收發票的日期為發票的送達日期。買方在收到發票后,三個月內向賣方支付該批物資材料95%的價款,貨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后7日內支付(每個對賬結算周期質保期為6個月)。賣方理解并接受因業主(工程發包人)撥款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買方延遲付款行為,不再向買方主張延遲付款的責任。賣方承諾質量保證期為6個月,自最后一批采購物品通過買方驗收之日起計算,買方在每批次結算的貨款中扣除當批次貨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如質保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質保期滿后7日內無息退還質保金。2019年3月8日,中鐵十九局二公司(買方)與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賣方)簽訂《鋼材采購合同》,約定:本合同含稅總額人民幣合計:83766529.00元(本合同總額為暫定金額,最終金額以買、賣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結算金額為準),本合同采購貨物見《訂貨明細表》。質量標準為:GB1499.1-2017、GB1499.2-2018、《鐵路工程混凝土結構高強鋼筋設計規定》(鐵總建設{2015}343號)。交付地點為: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通張鐵路項目部買方工地(具體地點以買方通知為準)。交付時間(期間)為:合同簽訂日起至工程結束。驗收負責方為:由買方負責驗收,具體標準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標準組織驗收。每批貨物賣方應附貨物清單、陳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驗收方式為:買方施工現場驗收。驗收時間為:每批次物資收料當日進行驗收。買、賣雙方根據合同約定的單價或單價計算方式形成雙方確認的貨物結算單。供貨和付款方式:供應期內物資到貨并完成驗收檢驗工作后,賣方按買方確認的收料數量、品種、規格型號、日期開具正式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票制、16%稅率)進行結算。買方在收到發票后次月20日前支付供應期所供合格物資80%貨款;剩余10%的貨款計入下月結算金額內,實行逐月循環滾動支付;剩余10%貨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該批物資交驗合格后6個月內無息支付。買方因業主(工程發包人)撥款不到位等原因不能按時支付賣方貨款,賣方同意給予買方延期45天支付,賣方不得延誤發貨。賣方承諾質量保證期為6個月,自最后一批采購物品通過買方驗收之日起計算,買方在每批次結算的貨款中扣除當批次貨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如質保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質保期滿后7日內無息退還質保金。2019年4月1日,中鐵十九局二公司(買方)與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賣方)簽訂《鋼材采購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按照原合同約定,暫定供貨總量為16114t,人民幣合計:83766529.00元,稅率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買賣雙方按照以下約定結算:原合同余下供貨總量暫定16114t,不含稅金額為72212525.00元,稅率為13%,含稅總額為81600153.25元,最終金額以合同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結算金額為準。買賣雙方在2019年4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執行原合同稅率,以驗收單、結算單及計價單等為依據進行結算。賣方應按原合同約定依法合規及時開具發票,如按調整后的稅率開具,所購買貨物原適用16%稅率都調整13%,不含稅單價按原合同單價執行。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原告與被告十九局二公司對賬7次,共同確認原告向被告供貨金額為20110068.53元,2019年2月,原告與被告十九二公司鹽通鐵路段張段站前II標項目部對賬6次,共同確認原告向被告供貨金額為12378348.55元,共計32488417.08元。原告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32488417.06元。被告中鐵十九局二公司已經支付原告1590萬元,2020年11月18日支付原告300.00萬元,至今尚欠貨款本金13588417.06元。另查明,2018年10月26日,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下發文件《關于成立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站前II標項目部的通知》(公司發展[2018]397號)載明: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經研究決定,集團成立“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站前II標項目部,為臨時派出機構,待工程竣工移交后即行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二公司簽訂的《鋼材采購合同》、《鋼材臨供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鹽通鐵路通張段工程站前II標項目部為被告設立的派出機構,其與原告進行項目結算業務是其職責工作,本院對其與原告的發生的結算行為予以認可,故原告與被告共確認供貨金額為32488417.06元。原、被告對已付貨款1590萬元的事實無異議,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支付給被告貨款300.00萬元,尚欠貨款本金為13588417.06元,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應對該未付貨款應按雙方約定進行支
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拖欠貨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未付款中的質保金應為1624420.85元(32488417.06元×5%)。合同約定“賣方承諾質量保證期為6個月,自最后一批采購物品通過買方驗收之日起計算,質保期滿后7日內無息退還質保金”,原告結束供貨日為2019年10月15日,被告應在質量保證期滿后即2019年10月15日起6個月期滿后7日內無息返還原告質量保證金,故質保金1624420.85元應該從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原告最后一次供貨為2019年10月15日,最后一次原告開具發票為2019年10月24日,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在收到原告發票后次月20日前支付原告貨款,2020年11月18日被告給付原告貨款300.00萬元,故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以14963996.21元(16588417.06元-1624420.8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20年11月18日起以11963996.21元(14963996.21元-30000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貨款13588417.06元及利息(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以14963996.21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20年11月18日起以11963996.21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2020年4月23日起以1624420.85元(質保金)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6410.00元,已減半收取63205.00元,由被告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上訴人于一審判決后向被上訴人支付貨款共計3495080.07元。以上事實有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20)遼1002民初2719號民事判決;
二、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貨款10093336.99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以11468916.14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11月18日起以8468916.14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質保金1624420.85元及利息(該利息以前述款項為基數,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四、駁回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26410元,減半收取63205元,由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126410元,由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軍
審判員白羽彤
審判員范丹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馮笑怡
書記員高瑩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