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與湖南一馬機械有限公司、蔡建國等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91執(zhí)716號
判決日期:2021-05-30
法院:江蘇省徐州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guān)于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以下簡稱徐工科技分公司)與湖南一馬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馬公司)、蔡建國、丁燈英、廖輝絨、唐一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19)蘇0391民初25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一馬公司償還徐工科技分公司貨款523.748924萬元及逾期利息99萬元(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按照逾期付款日萬分之四計算);二、蔡建國、丁燈英、廖輝絨、唐一媛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quán)向一馬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5379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700元,共計59490元由一馬公司、蔡建國、丁燈英、廖輝絨、唐一媛負擔。
徐工科技分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一馬公司、蔡建國、丁燈英、廖輝絨、唐一媛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款項給付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執(zhí)行查明,本院(2019)蘇0391民初2595號民事判決確定的一馬公司、蔡建國、丁燈英、廖輝絨、唐一媛給付徐工科技分公司款項的期限尚未屆滿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關(guān)于本院(2019)蘇0391民初2595號民事判決書的執(zhí)行申請。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龐玉石
審判員韓軍
審判員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楊新祥
判決日期
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