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縣誼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肖敏峰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523民初679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誼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稱誼和公司)訴被告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肖敏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誼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江東公司)、肖敏峰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誼和公司訴稱:2019年10月12日,江東公司為采購商品混凝土,與誼和公司簽訂“混凝土銷售合同”。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間,誼和公司共供貨3699.5m3,合計貨款1855720元,江東公司陸續支付1010000元,拖欠845720元逾期未付。為此,誼和公司于2020年9月向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江東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肖敏峰確認前述債務,并自愿加入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肖敏峰與誼和公司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就分期還款、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等同時做出約定。鑒于此,誼和公司同意暫緩向江東公司主張權利并申請撤訴?,F和解協議還款期限早已屆滿,江東公司、肖敏峰均未如約履行,原告遂訴至法院,現要求:1.江東公司、肖敏峰共同向誼和公司支付貨款845720元;2.江東公司、肖敏峰共同向誼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截至2020年10月5日為42273.82元;第二部分以84572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6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暫計算至2021年2月1日為42690.07元);3.江東公司、肖敏峰共同向誼和公司支付訴訟費11498元、訴訟保全擔保費2650元、律師費96100元,合計110248元;4.由江東公司、肖敏峰共同負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江東公司、肖敏峰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舉證如下:
第一組:1.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2.調價函、3.商品砼供貨明細單(6張)。證明:江東公司尚欠誼和公司商品混凝土貨款本金845720元。合同第五條約定,甲方延期付款按照總欠款數的月利率2%承擔延期付款利息;第六條約定,江東公司現場負責人為肖敏峰;第九條約定,發生爭議由乙方實際簽訂地和縣人民法院審理,所形成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二組:1.民事起訴狀、2.(2020)皖0523民初3690號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3.和解協議。證明:因江東公司拖欠貨款,誼和公司于2020年9月向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誼和公司支出訴訟費11498元、律師費56900元、訴訟保全費1000元。訴訟過程中,肖敏峰自愿加入債務、共同償還。
第三組:1.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2.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單及發票。證明:誼和公司為本案發生律師費39200元、訴訟保全費1650元。
被告江東公司、肖敏峰未到庭應訴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質證權利。
本院認證認為:原告誼和公司所舉證據,被告江東公司、肖敏峰雖未質證,但結合本案案情,對原告所舉證據均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2日,原告誼和公司與被告江東公司就商品混凝土買賣事宜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對商品混凝土品種、數量、單價、付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后經結算,原告誼和公司共向被告江東公司供應商品混凝土計1855720元,江東公司陸續支付1010000元,余欠845720元未付。為此,誼和公司曾于2020年9月訴至本院,案號為(2020)皖0523民初3690號,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肖敏峰與原告誼和公司達成“和解協議”,自愿加入江東公司欠誼和公司的上述債務,“協議”就還款方式、期限等進行了約定,誼和公司遂撤訴,并為此支出律師費56900元、訴訟費6499元、訴訟保全擔保費1000元。但在“和解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兩被告未履行義務,誼和公司遂訴訟來院,本案中,誼和公司又支出律師費39200元。
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告江東公司、肖敏峰名下銀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凍結,并已提供擔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皖0523民初679號民事裁定書,對原告的上述請求事項采取了保全措施。為此,誼和公司支出訴訟保全擔保費165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肖敏峰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誼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845720元并以對賬單明確的金額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5月5日起計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肖敏峰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誼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師費5690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1000元、訴訟費6499元;
三、被告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肖敏峰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誼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師費3920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1650元;
四、駁回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誼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68元,減半收取7084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2084元,由被告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肖敏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雨
人民陪審員劉必金
人民陪審員趙尚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研
書記員胡佳佳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