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保與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24民初374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甫保與被告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甫保、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凱、被告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玉良、牛成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甫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237.27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23日,被告中標“廬江縣廬城生活垃圾填埋場三區雨污分流綜合治理”工程項目;同年9月25日,被告與發包單位廬江縣城市管理局簽訂《廬江縣廬城生活垃圾填埋場三區雨污分流綜合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廬江縣廬城生活垃圾填埋場三區雨污分流綜合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價188548474元,開工日期2019年10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9日;工程款支付方式為,每月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70%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價款的80%,工程結算審計后付至審計結算價的97%,剩余3%作為質保金,按國家有關規定留存。合同簽訂后,被告將案涉工程交由原告實際施工,2020年3月3日,該工程完成竣工驗收;2020年7月21日完成審計決算,審計金額為1779076.57元。截止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459237.27元。
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對王甫保陳述的基本案件事實不持異議,辯稱,欠付原告459237.27元系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所致,且后期支付時間尚不能確定。
本院經審理對王甫保陳述的基本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王甫保的申請,本院對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在廬江縣城市管理局享有的“廬江縣廬城生活垃圾填埋場三區雨污分流綜合治理”工程款債權459237.27元進行了訴訟保全
判決結果
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欠王甫保工程款459237.27元,定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9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095元,訴訟保全費2816元,合計6911元,由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成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趙薇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