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成與董利剛、亳州市旭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7430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武成訴被告亳州市旭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達公司”)、董利剛、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元保險”)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李井付、高玉柱、李海元、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明明、胡濤,被告董利剛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晴晴、旭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倫、國元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威、大地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明磊、天安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樹旺、都邦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德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井付、高玉柱、李海員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武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535.15元、誤工費20016元(按照左肋骨第6-9根骨折誤工120天,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主張)、護理費10008元(按照左肋骨第6-9根骨折護理60天,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主張)、營養費3000元(按照左肋骨第6-9根骨折營養60天,每天5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38759.15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國元保險、天安保險(冀B8××××號車輛的交強險)在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的由國元保險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70%、都邦保險(冀B8××××號車輛的商業險)承擔15%;如有不足由大地保險在附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70%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董利剛、旭達公司、高玉柱、李井付、李海員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3日15時45分,董利剛駕駛皖SB××××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秦濱高速開放段輔路第二條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至215.5公里處時,因精神不集中操作不當,駛入第三條機動車道,其所駕駛車輛前部右側碰撞前方同向臨時停放的高玉柱駕駛被告李井付所有車牌號為冀B8××××小型面包車后部左側,后車輛前部右側又碰撞前方同向臨時停放在第三條機動車道內津MB××××號小型面包車后部左側及左側,同時車輛前部右側與位于津MB××××號車輛左后方的該車駕駛員田麗良身體接觸形成碾壓,后高玉柱車受外力向前移動,車輛前部又與津MB××××車后部接觸。造成田麗良在事故中死亡,原告及其他乘車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利剛負事故主要責任,高玉柱、田麗良負事故次要責任。皖SB××××車輛系董利剛所有,掛靠在徐大公司名下,在國元保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在大地保險投保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300萬元);冀B8××××車輛駕駛人為高玉柱,所有人為李井付,李海員為被保險人,在天安保險投保交強險,在都邦保險投保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津MB××××號車輛所有人為原告,在天保保險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故呈訴。
董利剛辯稱:我方是皖SB××××車輛實際車主,掛靠在旭達公司名下,在國元保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在大地保險投保商業險300萬元,相應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董利剛精神不集中造成,保險公司主張的超載加扣免賠率沒有進行提示說明,并免除賠付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存在不合理不合法部分。
旭達公司辯稱:皖SB××××車輛掛靠在我公司名下,在國元保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在大地保險投保附加三者險,相關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國元保險并未就超載等免賠條款向我公司提示并解釋說明,不應產生法律效力。原告訴請金額過高,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支出,請求依法認定。
國元保險辯稱:1.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經交警認定,該駕駛員在事故中負主責,其他兩車負次責。根據事故過錯承擔,商業險責任系數應按照53.84%計;2.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我方車輛皖SB××××號超出核定載重量,商業險部分施行10%絕對免賠率;3.原告訴請金額過高,根據三期標準原告的護理期30天,營養期30天,且原告事故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支持誤工費;4.經過我方向交通運輸部官方部門查詢,董利剛無相關貨運資格證,該證據系貨運行業法定必備證件,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我司商業險部分免責;5.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大地保險辯稱:1.本案原告以侵權關系起訴我方,主體不適格,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2.根據保單約定,對于不超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損失及駕駛人違法駕駛運輸車輛,我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皖SB××××號所有人亳州市旭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保的是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我公司投保單和保險單中的免賠率、免賠額第二條約定,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萬元或被保險人從其他保單中獲得賠償總額之和,兩者以高者為準。我司承擔的為其他保單的補充責任。被告車輛皖SB××××號在國元保險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本次原告訴請金額在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應優先在車險中進行賠付。我司不承擔責任;3.涉事駕駛員事發時無有效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標的車使用性質為貨運,故事發時是為違法駕駛車輛,屬于我司條款除外責任,我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4.原告訴請的各項金額不合理,我司申請對原告主張的各項金額重新核定。
天安保險辯稱:津MB××××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包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先由三車的交強險進行賠償,超出部分因肇事車輛實際車主李英與受害人田麗良為夫妻關系,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第26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的運輸或代管的財產損失,以及本車上的財產損失屬于免責事項。故我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同意予以賠償。另外次責車輛冀B8××××號的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已經先行賠償給陳連志1327元,李武成3767元,晏鳳貴708元,田麗良死亡賠償限額110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請貴院在賠償限額中予以扣除。我公司要求和皖SB××××號車輛的交強險平均分攤交強險醫療費限額。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都邦保險辯稱:冀B8××××號在我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包含不計免賠。原告家屬田麗良系在其駕駛車輛外被撞身亡,其損失應先由三輛涉案車輛的交強險進行賠償,超出部分我司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賠償。本次事故涉及多人受傷,商業險部分需預留其他傷者的份額。
高玉柱、李井付、李國元未發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20年6月3日15時45分,董利剛駕駛皖SB××××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秦濱高速開放段輔路第二條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至215.5公里處時,因精神不集中操作不當,駛入第三條機動車道,其所駕駛車輛前部右側碰撞前方同向臨時停放的高玉柱駕駛被告李井付所有車牌號為冀B8××××小型面包車后部左側,后車輛前部右側又碰撞前方同向臨時停放在第三條機動車道內津MB××××號小型面包車后部左側及左側,同時車輛前部右側與位于津MB××××號車輛左后方的該車駕駛員田麗良身體接觸形成碾壓,后高玉柱車受外力向前移動,車輛前部又與津MB××××車后部接觸。造成田麗良在事故中死亡,原告及其他乘車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利剛負事故主要責任,高玉柱、田麗良負事故次要責任。
皖SB××××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在旭達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董利剛,掛靠在旭達公司名下,在國元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在大地保險投保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保額300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萬元或被保險人從其他保單中獲得賠償金額之和,以高者為準。冀B8××××車輛駕駛人為高玉柱,所有人為李井付,李海員為被保險人,在天安保險投保交強險,在都邦保險投保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七座,每座10萬元)。津MB××××號登記在李英名下,在天安保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事故發生后,原告經診斷為左側6-9肋骨骨折等,產生醫療費損失5535.15元。
天安保險在其承保車輛冀B8××××號的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已經先行賠償給陳連志1327元,李武成3767元,晏鳳貴708元,田麗良死亡賠償限額110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
原告在庭審中明確放棄對田麗良一方侵權責任的權利主張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武成各項損失2010.73元;
二、被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武成各項損失3267.01元;
三、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武成各項損失1089元;
二、駁回原告李武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武成負擔30元、被告董利剛負擔90元,被告高玉柱、李井付負擔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凍結相關當事人名下財產,并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姜傳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