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慶家、何明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民終6015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何慶家因與被上訴人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得及原審原告何明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6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何慶家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判決結果
準許何慶家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5122元,減半收取為2561元,由何慶家負擔;余款退還何慶家。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楊彥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曉真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