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永志與被上訴人淮安經濟開發區王超杭鋼管租賃站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8民轄終71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永志因與被上訴人淮安經濟開發區王超杭鋼管租賃站、原審被告江蘇華爾創租賃集團有限公司、尤玲玲、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2021)蘇0812民初2905號之一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李永志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上訴人李永志的住所地在江蘇省泗陽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淮安經濟開發區王超杭鋼管租賃站未予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學輝
審判員王娟
審判員吳志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喬倩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