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袁松濤、鄭州麗星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1181執889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袁松濤、鄭州麗星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蘇1181民初41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655378元,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本案的執行費。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風險告知、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并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既未能履行義務,也未申報財產。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4月27日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兩次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網絡銀行、車輛等財產進行查詢,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有價證券、網絡銀行存款信息、車輛信息,有銀行存款本院已凍結、劃撥,并全部發還申請人。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在丹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未能發現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登記線索。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將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提出異議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18)蘇1181民初418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時,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嚴宏坤
審判員劉蔚彤
審判員馬俊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毛倩雯
書記員唐杰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