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與煙臺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102民初5326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與被告煙臺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務費、宣傳費共計117419.7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本金117419.75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促銷支持費用共計377417.32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分兩部分計算:第一部分以本金182144.47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第二部分違約金以本金195272.85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16日至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原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簽訂《大三元系列產品郵政代銷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在山東省區域內代理銷售大三元粽子、餑餑禮盒桃酥等產品。雙方約定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述《協議》中第三條第15款和第五條第5款還分別約定被告應按照貨款結算額的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廣告宣傳費和代理服務費。2016年度的費用被告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繳納或兌現,剩余合同期內的費用于合同到期后10個工作日內結清,否則每逾期一日按照應付費用的1%支付遲延履行金,逾期超過10日,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向被告索賠。
自2016年6月起原告向被告結算粽子產品貨款共計1677425元。根據雙方約定,廣告宣傳費和代理服務費應分別按照6%、1%計算,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廣告宣傳費和代理服務費共計117419.75元。被告迄今為止分文未付。
二、2016年9月9日原告又與被告簽訂《中秋“映泉月”主題月餅(大三元)郵政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在山東省區域內獨家銷售被告月餅產品。雙方約定協議期限自協議生效之日至2017年7月31日。《協議》中第三條第15款還約定了階梯銷售支付政策即被告根據雙方貨款結算額按照協議約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促銷支持費用。被告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兌現當年1月-11月份的促銷費用,剩余合同期內的費用于合同到期后10個工作日內結清,否則每逾期一日按照應付費用的1%支付遲延履行金。逾期超過10日,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向被告索賠。
原告自2016年6月份起向被告結算款項5681907.79元。根據協議約定促銷支持費用比例應為6%,被告共應交納促銷支持費用340914.47元。但迄今為止被告僅支付促銷支持費用158770元,尚有182144.47元未付。
三、2017年8月20原告又與被告簽訂《2017年中秋煙臺大三元月餅產品郵政經銷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在山東省區域內獨家代理銷售被告月餅產品。雙方約定協議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上述協議中第三條第15款還約定了階梯銷售支付政策即在活動結束后被告根據雙方貨款結算額按照協議約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促銷支持費用,否則,每逾期一日被告應按照應付費用的1%支付遲延履行金。逾期支付達10日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向被告索賠。
原告自2017年9月份起向被告結算款項3905457元。根據協議約定促銷支持費用比例應為5%,被告共應支付促銷支持費用195272.85元。但迄今為止被告分文未付。綜上所述,原告依約履行了上述三個協議的義務,但被告迄今為止欠付廣告宣傳費用和代理服務費用117419.75元,欠付促銷支持377417.32元,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請求貴院判如所請,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劉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焦寧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