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曉陽與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名譽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211民初1071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那曉陽與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名譽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20年9月27日下午,原告在二號線地鐵青泥洼橋站即被告所處地點乘車時候。在過安檢時候,原告已經(jīng)向坐于安檢機器旁邊的女子安檢員出示了健康查詢碼。并且沒有發(fā)生任何違法行為,卻被被告四名人員分別辱罵為“彪子”,李君雅攔截下來后立刻高嚷著“報警”、“報警”的誣告誣陷加恐嚇侮辱行為,另一位女子站臺人員用手不停拖拽原告并向張強誣陷原告“打人”的虐待施暴侮辱行為,以及張強的揚言“別放她走”的恐嚇行為對待。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其部門主管人員撥打電話041××××9939反映此狀況并要求賠償遭拒,還有向其另一主管部門自稱為站長的年輕男主管人員投訴要求賠償遭拒,原告向地鐵治安大隊人員報警要求被告賠償遭拒。只好向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對侵害原告的人格權(quán)給予賠償1800元;對于拒絕賠償給予經(jīng)濟損失賠償3150元;維權(quán)必要支出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訴訟費以及相關(guān)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2、停止侵害,不可以再有象此案中的侮辱人格的行為包括辱罵誣陷誣告恐嚇不公平行為發(fā)生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那曉陽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0元(原告已預(yù)交),全額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子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關(guān)晶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