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海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624執恢50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和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梁海棠、黃春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粵1624民初36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一、被執行人梁海棠、黃春業應償還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165000元及利息、罰息(按生效判決書計算);二、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就被執行人梁海棠名下的位于和平縣陽明鎮新民路30號利和華庭A棟第捌層(2)單元的房產(粵房地權證字第××號)行使抵押權,并對上訴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被執行人還應負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48.2元。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執行人梁海棠、黃春業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向被執行人梁海棠、黃春業發出報告財產令及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梁海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梁海棠、黃春業的財產進行了網絡查控,并向和平縣自然資源局、和平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和平縣工商企業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和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平縣金融機構等部門調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梁海棠所有的位于和平縣陽明鎮新民路30號利和華庭A棟第捌層(2)單元【不動產權證號:和0100013483;國土證號:和府國用(2012)第168、172號】的房屋。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20)粵1624執348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評估、拍賣被執行人梁海棠所有的上述房屋。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和平縣稅務局發函請求其對被執行人梁海棠所有的位于和平縣陽明鎮新民路30號利和華庭A棟第捌層(2)單元【不動產權證號:和0100013483;國土證號:和府國用(2012)第168、172號】的房屋予以評估;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反饋被執行人梁海棠所有的所有的位于和平縣陽明鎮新民路30號利和華庭A棟第捌層(2)單元【不動產權證號:和0100013483】的房屋在該局二手房管理系統評估價格為人民幣230442元。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將上述評估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梁海棠,雙方均未對評估價格有異議。本院分別于2020年11月29日、12月23日、2021年1月10日依法委托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公開兩次拍賣、一次變賣被執行人梁海棠所有的上述房屋,競價結果均為流拍。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網上凍結被執行人梁海棠、黃春業銀行賬戶。本院已將上述財產查控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并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債,且同意終結本次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梁海棠、黃春業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袁穩定
審判員謝干漠
審判員謝慶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曹海岸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