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金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624執22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和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廖金活、黃旭爐、曾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粵1624民初99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一、被執行人廖金活應償還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2370445.88元及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二、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處置被執行人黃旭爐所有的位于廣東省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東方名座B棟第壹層(5).(6)號商鋪的價款享有有限受償權;三、被執行人黃旭爐、曾海珍對上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被執行人廖金活、黃旭爐、曾海珍還應負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881.78元。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執行人廖金活、黃旭爐、曾海珍發出執行通知,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執行人作出限期履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向被執行人廖金活、黃旭爐、曾海珍發出報告財產令及限制消費令。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廖金活、黃旭爐、曾海珍的財產進行了網絡查控,并向和平縣自然資源局、和平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和平縣工商企業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和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平縣金融機構等部門調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黃旭爐所有的位于廣東省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東方名座B棟第壹層(5)、(6)號商鋪【不動產權證號:私字13930】。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粵1624執22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評估、拍賣被執行人黃旭爐所有的上述商鋪。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和平縣稅務局發函請求其對被執行人黃旭爐所有的位于廣東省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東方名座B棟第壹層(5)、(6)號商鋪【不動產權證號:私字13930】予以評估;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反饋被執行人黃旭爐所有的上述商鋪在該局二手房管理系統評估價格為人民幣32958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將上述評估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黃旭爐,雙方均未對評估價格有異議。本院分別于2020年10月15日、11月19日、12月11日依法委托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公開兩次拍賣、一次變賣被執行人黃旭爐所有的上述商鋪,競價結果均為流拍。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黃旭爐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縣支行銀行存款人民幣6583元;同日扣劃其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縣支行銀行存款人民幣373元;同日扣劃其在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山支行銀行存款人民幣203元;同日扣劃其在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園支行銀行存款人民幣781元;同日扣劃被執行人廖金活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聚隆支行銀行存款人民幣2391元;同日扣劃其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銀行存款人民幣6001元;同日扣劃其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銀行存款人民幣3132元;同日扣劃其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聚隆支行銀行存款人民幣7984元;同日扣劃其在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網絡資金存款人民幣5000元;同日扣劃其在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資金存款人民幣2200元,共計34648元。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網上凍結被執行人廖金活、黃旭爐、曾海珍銀行賬戶。本院已將上述財產查控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并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債,且同意終結本次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廖金活、黃旭爐、曾海珍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袁穩定
審判員謝干漠
審判員謝慶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小文
判決日期
2021-06-02